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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補充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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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爲了完善補充住房公積金及按月住房補貼政策,解決資金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現就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爲2006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人員按首月工資總額)。

  (二)區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可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爲2006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具體調整方案由區住房委員會決定,並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後執行。

  (三)有條件的非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和企業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主管區、縣、局房改領導小組批准,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可自2007年7月1日起,將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爲2006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

  調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或比例的單位,須到區(縣)房委辦領取《天津市單位調整補充住房公積金審批表》,憑填寫完整並簽章齊全的《天津市單位調整補充住房公積金審批表》,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辦理調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手續。

  二、關於補充住房公積金管理

  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管理辦法在執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津政發[1999]38號)及市住房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相關規定基礎上,參照住房公積金提取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關於補充住房公積金轉移

  對從實行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的單位調入未實行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的單位工作的職工,調入單位不予開立相應帳戶的,經職工本人申請,職工調出和調入單位同意,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覈准,可將其在原單位繳存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資金餘額轉入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並將其原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個人帳戶銷戶。特此通知附件:1.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資金餘額轉入住房公積金帳戶單位申請覈准書2.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資金餘額轉入住房公積金帳戶職工申請書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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