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印發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99]38號)關於“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購建住房的單位,對新購建住房按不低於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的精神,爲規範1999年6月30日後,單位收回職工原住房爲職工調換出售新購、建公有住房的工作,現將有關操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單位向職工出售新購、建住房,應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後,到住房坐落區(縣)房委辦申請辦理《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許可證》,並按不低於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
二、單位收回職工的原住房由售房單位委託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原住房評估額可以衝抵購買新房價款。
三、售房單位取得《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許可證》後,通知購房人帶本人圖章、身份證到售房單位簽訂《天津市單位出售新購建住房買賣協議書》和《天津市單位出售新購建住房評估表》。
四、購房人應按《天津市單位出售新購建住房評估表》確定的應補交房款額交納購房款,並按單位購、建房款總額2%的比例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應將售房收入和維修基金及時歸集到天津市商業銀行。承辦銀行應爲售房單位分別設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專戶,並開具“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發票”。
五、售房單位與購房職工持申請書、雙方身份證明、《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天津市單位出售新購建住房評估表》和“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發票”等登記要件,到住房坐落區(縣)房管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附件:1.天津市單位出售新購建住房評估表
2.天津市單位出售新購建住房買賣協議書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