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06年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執行。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天津市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爲,根據《行政處罰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依法進行調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實施行政處罰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爲。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堅持合法、公正和教育整改爲主、處罰爲輔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活動。
【第二章】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制定行政執法規章制度;
(二)對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進行行政執法;
(三)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和違規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賦予的其他職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設立住房公積金審案小組,對審議範圍內的案件事實、證據和程序等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勝任工作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
(二)經過培訓,考覈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方可上崗執法;
(三)執行公務時不得少於兩人,必須出示市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按規定着裝整齊,佩戴證章標誌;
(四)與所調查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五)應當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按照規定的權限、範圍和程序進行行政執法,不得超越權限和範圍執法,也不得違反程序執法。
【第三章】行政執法範圍
第七條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和單位負責人處以罰款處罰。
單位發生單位名稱、地址變更,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處以罰款處罰。
第八條單位不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以及單位不爲錄用或者調入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和單位負責人處以罰款處罰。
職工發生姓名變更,單位不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處以罰款處罰。
第九條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條(宣傳督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存在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的當事人進行政策宣傳,督促當事人改正。
第十一條(立案)當事人拒不改正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立案。
第十二條(調查取證)立案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案件進行調查。當事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財務報表、工資報表、單位人員統計表、勞動合同、工資單等證據。
第十三條(限期改正決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查認定當事人確有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的,自審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發《限期改正決定書》。
第十四條(告知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應受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爲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準備對當事人進行罰款處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擬罰款數額較大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第十五條(聽證)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簽發《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作出行政處罰)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後或聽證結束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複覈認定當事人確有應受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爲的,自複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十七條(複議和訴訟)當事人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限期改正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的,可在上述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級機關申請複議或在上述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執行)當事人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限期改正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本辦法第十七條所述的法定起訴期內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當事人法定起訴期屆滿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結案:
(一)當事人主動改正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爲的;
(二)當事人按期履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強制執行申請並執行完畢,強制執行款劃入罰款賬戶或補繳入職工個人賬戶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強制執行申請,裁定案件執行終結的;
(五)其他應予以結案的情況。
【第五章】監督
第二十條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的行政執法活動,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有權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
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的行政執法活動,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二十一條拒絕、阻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十四條所稱“罰款數額較大的”以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罰款最高限額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爲標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限期改正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簽發之日起七日內,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
第二十四條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規定》(津公積金委〔2003〕31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