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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向低收入困難家庭轉租公有住房免收轉租收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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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產總公司、各區縣房管局(紅橋房產總公司)、各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和各有關單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擴大困難羣衆住房保障覆蓋面”的要求,爲改善低收入拆遷困難家庭和生活、住房“雙困”家庭住房條件,進一步落實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政策,充分利用現有公有住房資源,向更多的困難家庭租賃公有住房提供便利,經研究,現就向低收入困難家庭轉租公有住房免收轉租收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公有住房承租人經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同意,將公有住房轉租給持有《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資格證明》(見附1)或《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資格證明》(見附2)的困難家庭並簽訂公有住房轉租協議書的,在困難家庭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或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期間,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只按屆時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收取房租,不再收取公有住房轉租收益。

  二、各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從建設和諧社會大局出發,積極配合轉租人做好相關工作。各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在與轉租人簽訂公有住房轉租協議書上加註“同意轉租困難家庭”印記或字樣(統一樣式見附件3),將《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資格證明》複印留存歸檔。同時,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對不執行政策規定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轉租人與困難家庭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辦理租賃登記備案後中止公有住房轉租的,雙方應及時告知區縣房委辦和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租賃期滿,轉租人與困難家庭繼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經區縣房委辦在原《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資格證明》上加蓋公章確認後,可繼續享受免收轉租收益政策;困難家庭不再享受政府招租補貼或租房補貼政策的,區縣房委辦應在停發補貼的當月告知相關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

  四、向低收入困難家庭轉租公有住房免收轉租收益的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已收取的公有住房轉租收益不再退還。

  附件:1.《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資格證明》樣本

  2.《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資格證明》樣本

  3.“同意轉租困難家庭”印記的統一樣式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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