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向安置用房銷售單位和各有關部門:
爲加強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定向安置用房(以下簡稱“定向安置用房”)銷售管理工作,根據《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津政發﹝2005﹞51號)和《天津市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津政發﹝2005﹞13號)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定向安置用房應用於原對應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項目(以下簡稱“市政拆遷項目”)的安置。定向安置用房銷售單位(以下簡稱“銷售單位”)應向市建委提出申請,並填寫《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安置用房使用登記表》(見附件一),經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拆遷定向安置用房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市工作小組”)覈准下發《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安置用房准許銷售的通知》(以下簡稱《准許銷售通知》,樣本見附件二)後,方可定向銷售住房。
二、原對應的市政拆遷項目安置完畢後,住房有剩餘且其他市政拆遷項目需要的,銷售單位可向市建委提出申請,經市工作小組覈准,可用於新對應市政拆遷項目拆遷戶的住房安置,並下達定向安置用房使用計劃。新對應市政拆遷項目銷售定向安置用房的,按第一條規定辦理。
三、定向安置用房在滿足市政拆遷項目安置需求後,剩餘的住房向社會定向銷售的,向市建委提出申請,經市工作小組覈准下發《准許銷售通知》後,方可公開向持有《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的購房人銷售。公開銷售住房的地址、面積、房型、銷售價格等須在天津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上公佈。
四、定向安置用房和公開銷售的剩餘住房均需辦理銷售許可證。銷售單位持市工作小組下發的《准許銷售通知》和建設投資計劃、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安置用房銷售價格通知、前期物業管理備案證明等要件,向市國土房管局辦理銷售許可證。定向安置用房實行網上銷售,並進行註記,以備覈查。
五、市政拆遷項目中選擇定向安置用房的家庭,應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定向安置補償協議,憑拆遷安置協議選購定向安置用房,並與銷售單位簽定《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並註記“定向安置”字樣。已經選擇定向安置用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經濟租賃房或定向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
六、銷售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定向安置用房銷售情況明細(見附件三)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查,建立月報表(見附件四)制度,納入全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銷售單位在安置用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坐落區房管局辦理買賣合同備案。
七、用於定向銷售和實物安置的住房,均應按照市有關規定建立住宅維修基金。首期維修基金以每套住房總建築面積乘以住房銷售單價做爲繳存基數,不配備電梯的住宅,由銷售單位和購房人各按1%繳存;配備電梯的住宅,銷售單位按1.5%、購房人按1%繳存。銷售單位和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備案時,將雙方按規定繳存的維修基金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專戶。
被拆遷住房屬於商品住宅或房改購房的,已交納的住宅維修基金按規定分別到有關部門退還餘額。拆遷人應將繳存、退還住宅維修基金事宜在拆遷方案中予以明示。
八、定向安置用房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銷售單位應持相關要件到天津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中心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後,購房人和銷售單位應持申請書、身份證明、買賣合同等要件,按相關規定到房屋坐落區房管局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購房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轉移登記手續。定向安置用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後方可轉讓,權屬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定向安置用房”字樣和准許轉讓日期。
九、對向不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出售定向安置用房和銷售價格高於市物價局覈定價格的銷售單位,由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物價局等部門按照《天津市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查處。
附件: 1.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安置用房使用登記表
2.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安置用房准許銷售的通知樣本
3.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情況明細表(定向安置)
4.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情況月報表(定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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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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