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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市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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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做好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管理工作,解決好城市房屋拆遷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過渡性安置問題,根據《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管理辦法》(津政發〔2004〕110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符合配租經濟租賃房條件的家庭,通過住房市場選擇租賃住房,並由管理部門按規定標準向其發放租房補貼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條市房地產管理局的經濟租賃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經濟租賃房招租管理和租房補貼發放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管理中心對招租經濟租賃房承租人給予補貼,租房補貼標準按照承租人同戶籍家庭成員人數確定,其中單人家庭月補貼200元;三人或者兩人家庭月補貼300元;三人以上家庭月補貼400元。

  第五條招租經濟租賃房申請條件、申請要件和申請程序按照《辦法》和天津市經濟租賃房配租操作程序等相關規定的受理、公示、審覈程序執行。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向經審覈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開具有效期爲3個月的《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資格證明》。對於申請人及其同戶籍家庭成員已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私產房、公有住房使用權或承租廉租房、經濟租賃房的,不得申請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

  第六條持有《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資格證明》的申請人,自行到住房市場租賃住房,但不應租賃與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具有近親屬關係的出租人的住房。申請人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式四份)之日起30日內,租賃雙方持家庭戶口簿及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所需其他要件,申請人持《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資格證明》,到所在區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區房地產管理局租賃登記備案部門應對房屋租賃關係是否屬實、租賃雙方是否爲近親屬關係進行覈查,經覈查租賃關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在《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上加蓋“經濟租賃房”印記。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應不短於1年。

  第七條申請人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後,持本人身份證、家庭戶籍簿、《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資格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請租房補貼,並填寫《天津市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申請書》。管理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要件進行審驗,審驗無誤的,留存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天津市享受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資格證明》及其他材料複印件,在申請人的《天津市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申請書》上籤署意見並留存,同時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賃保證金繳存通知單》(一式兩聯)。

  第八條招租經濟租賃房租賃保證金具體標準爲:單人家庭1萬元;三人或者兩人家庭2萬元;三人以上家庭3萬元。

  第九條申請人須持《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賃保證金繳存通知單》,按照規定時間、金額,到指定銀行繳存租賃保證金。銀行收款後代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爲申請人開具繳款憑證(一式三聯),留存《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賃保證金繳存通知單》第二聯,在《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賃保證金繳存通知單》第一聯上加蓋“現金收訖”章後退還申請人。收款銀行將申請人交款情況於次日轉交管理中心。逾期不繳存租賃保證金的,視爲放棄經濟租賃房補貼申請。

  繳存的租賃保證金參照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算,申請人終止享受租房補貼時一次性結清本息。

  第十條申請人將《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賃保證金繳存通知單》第一聯交管理中心留存,管理中心向其開具《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領取通知單》(一式兩聯),併發放銀行儲蓄存摺。

  第十一條租房補貼按月發放,發放期按自然月計算,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月份滿15天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發租房補貼;不足15天的,不計發租房補貼。租房補貼資金由管理中心於每月25日前劃入爲申請人開立的銀行儲蓄存摺內。

  第十二條申請人在租賃合同生效期間享受租房補貼。申請人自享受租房補貼之日起,3年內可享受租房補貼。3年內,該家庭租房補貼原則上不作調整。對租賃合同解除或自享受租房補貼起滿3年的,管理中心停止發放租房補貼。申請人與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申請人應於解除租賃合同當月告知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管理中心應記載配租家庭已享受租房補貼的情況,在配租家庭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或在配租家庭享受租房補貼期滿的前1個月,向其下達書面通知,提示即將停止發放租房補貼。

  管理中心應於停止發放租房補貼前1個月,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報送經濟租賃房配租明細的同時,報送下月即將停發租房補貼的情況。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自管理中心停止發放租房補貼當月,停止向管理中心劃撥這些家庭的租房補貼。

  第十四條對承租經濟租賃房享受租房補貼滿3年後,仍無力自行解決住房的困難家庭,經原申請人申請,主管部門審覈同意,管理中心可延長其享受租房補貼的期限。在延長期限內,其月租房補貼標準每年按其原享受補貼標準的20%遞減,直至5年取消。經濟租賃房的退出和補貼延期相關政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對申請人家庭享受租房補貼期滿或申請人家庭要求提前退出經濟租賃房而終止發放租房補貼的,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憑管理中心開具的《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賃保證金退款單》,將其繳納的租賃保證金本息予以退還。

  第十六條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和管理中心應分別設置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金專戶,對租房補貼資金進行覈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管理中心每月10日前,將上月招租的經濟租賃房配租和補貼明細報送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於每月15日前,將補貼款劃撥到管理中心專戶。

  第十八條管理中心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發放情況分別報送市房管局和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

  第十九條管理中心應定期對申請人家庭承租住房的情況進行覈查,出租人和承租人應接受檢查。有關部門應爲查詢申請人租賃住房和購買住房的情況提供便利。對申請人不接受檢查的,可暫停發放租房補貼,對申請人虛報、瞞報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僞造相關證明,申請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未及時告知管理中心的,一經查實,取消其享受經濟租賃房資格,對已騙取的租房補貼,從申請人繳存的租賃保證金中抵扣。

  第二十條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人員,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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