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各駐津單位、各區縣房委辦:
爲增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透明度,維護購房職工和售房單位權益,按照《關於加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見》(津房委[2003]4號)和《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房管[2002]262號)要求,須對2004年1月1日前已在建行市分行房地產金融業務部歸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記帳到每套住房。爲做好此項工作,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了《天津市公房售後維修資金記帳到每套住房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公房售後維修資金記帳到每套住房暫行規定
爲增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透明度,維護購房職工和售房單位權益,各售房單位要按市裏統一組織部署,在各區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房委辦)和承辦銀行的指導下,將2004年1月1日前已在建行市分行房地產金融業務部儲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記帳到每套住房。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管理部門職責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公房售後維修資金的管理,市物業管理中心負責辦理公房售後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內六區直管公產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市房產總公司審覈,市房管局審批;市內六區以外直管公產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區縣房管局審批;單位自管產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由區縣房委辦審批。
二、原有維修資金清理
(一)清理方法
根據國家和我市關於公房售後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維修資金應記帳到每套住房,售房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售房款管理情況採取以下方法分攤:
方法一:餘額調整法售房單位向經辦支行提供每個業主10%和1%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日期和金額初值。經辦支行計算每個業主10%和1%的本金和利息餘額,每年利息併入上年本金滾存計算,計算餘額之和與帳面餘額的差額根據餘額調整係數調整。
10%(或1%)調整係數=計算餘額與帳面餘額的差額/全體業主計算利息之和
某住房分攤的10%(或1%)維修資金調整差額=該住房計算利息*10%(或1%)維修資金調整係數
方法二:餘額平攤法
售房單位向經辦支行提供每個業主10%和1%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年份和金額初值,以及各年售房單位10%和1%維修資金利息金額小計。經辦支行根據售房單位某年10%和1%維修資金餘額之和與利息之和計算當年分攤係數,將各年度利息分攤到當年存有本金的業主。
某年10%(或1%)維修資金分攤係數=某年單位帳戶10%(或1%)維修資金利息之和/各套住房該年10%(或1%)維修資金本金餘額之和
某年某住房分攤的10%(或1%)維修資金利息金額=某年10%(或1%)維修資金分攤係數*該住房當年10%(或1%)維修資金本金餘額
按照方法二計算的各住房10%和1%維修資金本金與利息之和與帳面餘額的差額如大於10元,用計算差額代替分攤係數的分子後,按照原方法重新分攤一次。
方法三:單位出據具結意見
對於售房單位已將多幢住房的10%和1%維修資金混合用於某幢住房維修,部分或全部使用難以按套分攤的,由單位出具具結意見,負責就維修資金記帳到每套住房工作向管房組織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同時對剩餘維修資金自行提出分攤意見和每套住房維修資金分攤明細,具結意見和分攤明細報審批部門備案。
維修資金未使用或使用資金可按套分攤的,售房單位可選擇方法一或方法二,將其記帳到每套住房。其中,成立管房組織的,應將結果告知管房組織。單位能夠提供業主購房準確年月日的,可選擇方法一;單位只能提供業主購房年份的,可選擇方法二。對維修資金難以按套分攤的,售房單位可選擇方法三。售房單位未提取或足額提取維修資金,需建立或補充維修資金;售房單位未將維修資金存入承辦銀行的,應將維修資金劃入承辦銀行後,記帳到每套住房。
(二)清理程序
1、單位領取、填寫表冊。售房單位到經辦銀行領取並填寫《天津市公房售後維修資金分套登記總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經辦支行蓋章後交售房單位,第二聯經辦支行留存)。採取方法一的售房單位到經辦銀行領取並填寫《天津市公房售後維修資金分套登記明細清冊(餘額調整法)》一式兩聯(第一聯售房單位留存,第二聯經辦支行留存),採取方法二的售房單位填寫《天津市公房售後維修資金分套登記明細清冊(利息平攤法)》一式兩聯(第一聯售房單位留存,第二聯經辦支行留存),採取方法三的售房單位填寫《天津市公房售後維修資金單位具結意見書》及《天津市公房售後維修資金具結明細清冊》各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經辦支行退售房單位留存,第二聯承辦銀行交審批部門備案,第三聯經辦支行留存。)
2、銀行錄入,單位校對。經辦銀行錄入明細清冊相關內容,並將錄入內容打印“每套住房維修資金餘額帳戶明細”,交單位覈對。單位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覈對確認結果反饋經辦銀行。
3、銀行計算,單位確認。經辦支行按照單位選擇的方法計算每套住房10%和1%維修資金利息,打印“每套住房維修資金餘額利息明細”交單位覈對。單位應及時覈對,在兩個工作日內將覈對確認結果反饋經辦銀行。
4、差額劃款。對計算餘額之和與帳面餘額的差額,從單位90%售房款利息多退少補。
5、回單。經辦銀行打印“每套住房維修資金餘額利息明細”一式兩聯(一聯交單位,一聯交市物業管理中心)。經辦支行和售房單位據此建立維修資金單位帳和業主分套帳。
三、記帳到套維修資金的使用
10%和1%維修資金主要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售房單位和業主使用維修資金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
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單位,到審批部門領取並填寫“天津市公房售後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書”(以下簡稱“使用申請書”)、“維修資金按套分攤明細表”(以下簡稱“按套分攤表”)一式四聯,同時提供相應申請要件,到審批部門申請用款。單位申請使用維修資金時需提供:經辦支行打印的維修資金對帳單,受益業主意見,售房單位依據業主報修和現場查勘情況提出的修繕項目維修方案和維修預算。
(二)審批。審批部門要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工作,對批准使用的單位,留存其“使用申請書”第二聯。審批部門通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單位將“使用申請書”一、三、四聯交開戶支行。
(三)資金撥付。開戶支行將批准的用款額度劃撥到申請單位帳戶,維修資金從分套帳列支。
(四)記帳。售房單位以經辦支行退回的“使用申請書”和“按套分攤表”以及記帳單作爲記帳憑證。
四、記帳到套維修資金的轉移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售房單位更名、合併、分立或破產、撤銷、辦理銷戶以及住房滅失等需轉移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
申請維修資金轉移的單位,到審批部門領取並填寫“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轉移申請書”(以下簡稱“轉移申請書”)一式五聯,同時提供經辦支行打印的對帳單以及相應申請要件,到審批部門申請轉移維修資金。
單位需提供的申請要件有:
(1)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的,由售房單位持住房交易證明,到審批部門申請維修資金分套帳更名。
(2)售房單位更名的,由售房單位持變更後的單位法人證書和單位更名批准文件,到審批部門申請單位維修資金帳戶更名。
(3)住房滅失的,售房單位持“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其他有關房屋滅失的證明,到審批部門申請支取拆遷住房1%的維修資金餘額,拆遷住房10%的維修資金餘額轉移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90%帳戶。
(4)售房單位破產或撤銷的,售房單位持人民法院破產裁定或單位撤銷證明和維修資金託管協議,申請將維修資金餘額帳戶轉移到管房單位。
(5)帳戶銷戶的,當單位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帳戶全部餘額時,辦理相關帳戶銷戶或按照有關規定續存資金。
(二)審批
審批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工作,對批准轉移的單位,留存其“轉移申請書”第四聯。
(三)資金轉移
1、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售房單位更名
區縣經辦支行爲售房單位辦理相關手續。“轉移申請書”第一聯由經辦支行交售房單位留存,辦理產權轉移時出示;第二、三聯由承辦銀行交房改資金處、市物業管理中心,第五聯由經辦行留存。
2、住房滅失,售房單位合併、分立或破產、撤銷,辦理銷戶
售房單位開具支票,同時持“轉移申請書”到經辦行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轉移申請書”第一聯由經辦支行交售房單位留存,辦理產權轉移時出示;第二、三聯由承辦銀行交房改資金處、市物業管理中心,第五聯由經辦支行留存。
五、利息結算
對記帳到每套住房的10%和1%維修資金,從記帳到每套住房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積金存款計息,即當年歸集額按照活期利率計息,轉年歸集額按照三個月整存整取利率計息。利息每年結算一次,結息日爲每年6月30日,按結息日當日掛牌利率結息。
六、單位對帳
經辦支行每年6月30日結息後,按售房單位和業主打印10%和1%維修資金對帳單以及利息清單,在兩個月內交單位覈對。單位應及時覈對,並將覈對結果反饋經辦支行。售房單位如有疑異,到經辦支行查詢。
附:1、天津市公房售後維修資金分套登記總表
2、天津市公房售後維修資金分套登記明細清冊
-------餘額調整法
-------利息平攤法年利息表
3、天津市公房售後維修資金單位具結意見書
4、天津市公房售後維修資金具結明細清冊
5、天津市公房售後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書
-------市內六區直管產使用
-------單位產使用
-------市內六區以外直管產使用
6、維修資金按套分攤明細表
7、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轉移申請書
-------市內六區直管產使用
-------市內六區以外直管產使用
-------單位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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