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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天津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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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房管局、拆遷辦、拆遷單位、房地產估價機構及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規範房屋拆遷評估行爲,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房地產估價規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拆遷評估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拆遷評估應當堅持合法、獨立、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拆遷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

  第四條拆遷評估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五條拆遷項目確定後,拆遷人或者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應當在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務網上發佈信息,將拆遷項目、範圍、面積、戶數和報名時限等內容進行公佈,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在報名時限內提出拆遷評估作業申請。報名時限不得少於3日。

  報名時限結束後,拆遷人或者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應當覈實申請拆遷評估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符合條件的列入備選範圍。

  第六條拆遷人或者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應當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採取抽籤方式確定拆遷項目的評估機構。參加抽籤的評估機構不得少於3家。

  拆遷人或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負責組織抽籤活動,並做好整個活動的音像資料記錄。抽籤活動可以邀請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蔘加。拆遷評估單位確定後,公證機關應當當場公佈結果。

  第七條拆遷人應當向被選中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委託書,簽訂《房屋拆遷評估委託合同》,並按照有關規定標準支付委託評估費用。

  接受委託的拆遷評估單位,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受託的拆遷評估業務。

  第八條《房屋拆遷評估委託合同》主要內容包括:

  (一)委託人與受委託人名稱;

  (二)評估對象及範圍;

  (三)委託事項;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評估作業期限;

  (六)評估費用及結算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違約責任;

  (八)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拆遷評估單位如實提供拆遷評估所需資料,協助拆遷評估單位工作。

  拆遷評估單位和估價人員需要查詢被拆遷房屋情況及其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信息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情況,協助查詢。

  第十條估價時點一般爲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

  第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以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評估確定平均價格,並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狀況在5%以內進行上浮修正;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沒有新建普通商品房的,以相鄰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評估確定平均價格。拆遷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是指其所在行政區、縣的街、鄉鎮行政管轄區域內。

  新建普通商品房是指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單套住房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剔除精裝修、特殊設備設施配置以及其它特殊因素影響價格的商品房。

  第十二條拆遷評估單位應當將初步評估結果在拆遷現場公示7日,聽取拆遷當事人意見。

  公示期滿後,拆遷評估單位應當向委託人提供委託範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委託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拆遷評估單位諮詢。拆遷評估單位應當向其解釋拆遷評估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評估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要求對其被拆遷房屋評估補償的,應當自收到分戶評估報告3日內向拆遷人或其委託的拆遷單位提供書面申請。拆遷人或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接到申請後2日內,應當通知拆遷評估單位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拆遷評估單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並在5日內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自收到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拆遷評估單位書面申請複覈。該單位應當自收到書面複覈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覆。評估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第十六條拆遷當事人對複覈結果有異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天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鑑定。

  天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鑑定的評估報告的評估依據、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本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作出的維持評估報告的鑑定意見爲最終評估結論;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拆遷評估單位應當改正調整,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申請天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技術鑑定的費用由申請人交納。評估存在技術問題的,技術鑑定費用由拆遷評估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評估結果與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差距較大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拆遷人或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向天津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鑑定。

  第十八條拆遷評估單位應當將房屋拆遷評估報告及下列資料整理存檔:

  (一)房屋拆遷評估委託合同;

  (二)被拆遷房屋有關情況和權屬狀況的資料;

  (三)被拆遷房屋的實地查勘記錄、照片等資料;

  (四)確定評估結果的有關數據資料;

  (五)其它涉及評估項目的資料。

  第十九條拆遷評估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按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進行處罰。

  (一)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違反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標準;

  (四)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

  (五)多次被申請鑑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六)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評估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委託的拆遷評估業務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津房拆〔2002〕261號)同時廢止。《關於貫徹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意見》(津房拆〔2004〕100號)與本辦法牴觸的內容以本辦法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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