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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天津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的通知

http://www.enorth.com.cn 
 

  各區縣房管局、拆遷辦、拆遷單位及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程序

  爲了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爲,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並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程序。

  一、申請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公佈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裁決。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一)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批准的延長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申請中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達不成協議的主要原因、裁決請求。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者比例較高的,已舉行聽證。

  2、申請人是發生房屋拆遷糾紛的當事人;

  3、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4、有具體的裁決請求和事實依據;

  5、申請裁決時間應當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結束以後、拆遷期限以內。

  (二)拆遷人申請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裁決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其他能證明被申請人與房屋關係的證件,營業用房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4、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5、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6、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7、《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8、房屋拆遷委託合同;

  9、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凡提供的證據和資料是複印件、影印件的,均需要提供原件覈對。

  (三)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者現房使用人申請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裁決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其他能證明被申請人與房屋關係的證件,營業用房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4、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5、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爲應當提供與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凡提供的證據和資料是複印件、影印件的,均需要提供原件覈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裁決申請:

  1、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裁決的;

  2、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3、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4、房屋已經滅失的;

  5、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做出判決、裁定的;

  6、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爲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受理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經審覈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調解通知書,並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2、被申請人在調解時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的,不影響調解的進行和糾紛的裁決;

  3、審覈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4、覈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鑑定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鑑定,並以鑑定後的估價結果作爲裁決的依據。鑑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受理裁決認爲事實不清,需要查證的,可以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可以採取詢問當事人、覈實證據、對爭議房屋勘察等方式。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申請人與被申請裁決房屋的關係;

  2、拆遷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要原因;

  3、對被申請裁決房屋補償是否符合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

  對被申請裁決房屋產權不明或者違章建築等情況,可以進行現場勘察。現場勘察應當有2人以上參加,並通知當事人到場,做好勘察記錄。勘察記錄應當有參加人員簽字。

  (三)裁決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應當迴避。

  三、調解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就當事人申請的有關事項進行調解。

  (一)調解按以下程序進行:

  1、通知當事人到指定地點,就雙方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爭議問題進行調解;

  2、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3、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4、調解結束,當事人在調解記錄上簽字;

  5、告知當事人調查結果,聽取當事人意見。

  (二)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1、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2、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者法院判決結果爲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3、作爲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情況消除後,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結裁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1、受理裁決申請後,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的;

  2、發現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3、作爲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天之內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者放棄參加裁決的;

  4、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四、裁決

  經調解,拆遷當事人雙方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一方拒絕調解的,經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可以依法做出裁決。

  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的依據、理由;

  (四)根據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五)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複議期限、起訴期限;

  (六)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名稱、裁決日期並加蓋公章。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於15天。《房屋拆遷裁決書》應當根據裁決當事人數確定,每人一份,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五、送達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做出裁決後,應當在3日內將《房屋拆遷裁決書》送交受送達人,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受送達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裁決。

  《房屋拆遷裁決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

  受送達人不在或者拒絕接收裁決書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委託送達:交其同居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簽收;

  (二)留置送達: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房屋拆遷裁決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爲送達;

  (三)郵寄送達:用掛號信通過郵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收到日期以受送達人簽收時間爲準。

  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執行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的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拆遷人提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或者週轉用房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經區、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審覈後,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區、縣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程序》(津房拆〔2004〕280號)同時廢止。

  附件:1.申請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

               2.補正告知單

               3.不予受理行政裁決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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