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房管局、拆遷辦、拆遷單位及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拆遷產權人下落不明房屋審覈程序》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拆遷產權人下落不明房屋審覈程序
爲加強對拆遷產權人下落不明房屋的管理,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請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屋拆遷活動,拆遷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在報刊上以公告的方式告知被拆遷人。公告期滿60天被拆遷人仍然沒有出現,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拆遷辦)提出申請,填寫《拆遷產權人下落不明房屋申請書》(一式兩份),並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一)登報公告原文;
(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三)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分戶評估報告;
(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提存證明。
二、受理
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齊全的,區、縣拆遷辦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接件後給申請人出具《申請受理通知書》,並加蓋本機關受理專用章;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不齊全的,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出具“補正告知單”,並加蓋本機關補正告知專用章。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是複印件的,必須與原件覈對無誤後留存,並在複印件的空白處加蓋已覈對專用章。
三、審查
區、縣拆遷辦受理申請後,需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請書中的內容明確;
(二)分戶評估報告規範;
(三)拆遷補償方式、標準符合規定;
(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提存;
(五)實行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調換的房屋地點、面積、價格等)。
區、縣拆遷辦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覈實被申請拆遷房屋情況,並做好調查記錄,經辦人簽字。
四、審批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區、縣拆遷辦負責人在《拆遷產權人下落不明房屋申請書》中籤署意見,呈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准予拆遷的,由區、縣拆遷辦向拆遷人出具《准予房屋拆遷通知書》。拆遷人收到《准予房屋拆遷通知書》後,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並在10日內將證據保全《公證書》送交區、縣拆遷辦,同時將拆遷補償費用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設專用存款賬戶集中專項儲存。
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通知申請人調整,待調整後重新申報。調整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拆遷產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有人居住的,可以實行產權調換,參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覈工作。
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產權人下落不明房屋審覈程序》(津房拆〔2004〕282號)同時廢止。
附件:1.拆遷產權人下落不明房屋申請書
2.申請受理通知書
3.補正告知單
4.准予房屋拆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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