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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天津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辦法》的通知

http://www.enorth.com.cn 
 

  各區縣房管局、拆遷辦、拆遷單位及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規範本市房屋拆遷單位的拆遷行爲,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從事房屋拆遷活動的房屋拆遷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房屋拆遷單位的資格審批、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工作;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負責全市房屋拆遷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及下設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拆遷辦)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拆遷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取得市國土房管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方可從事房屋拆遷活動。

  申辦《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

  (四)有組織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拆遷專職工作人員市內六區不少於10人,其他區縣不少於5人,其中有中級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工程、經濟、財務人員各不少於1人。

  第六條申辦《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應當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房屋拆遷資格審批表》,並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資料。

  經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初審符合條件的,5日內由區縣拆遷辦將證件資料報市拆遷辦。對不符合條件的,3日內退回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市拆遷辦自收到上報件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覈、上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工作。

  第七條房屋拆遷單位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或發生分立、合併的,應當在30日內到市拆遷辦辦理變更手續。

  房屋拆遷單位被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應當在註銷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市拆遷辦交回《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僞造、塗改或轉讓《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房屋拆遷資格證書》遺失的,必須登報聲明作廢後,方可向市拆遷辦申請辦理補發手續。

  第八條房屋拆遷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有關法律、業務知識的培訓考覈,合格後方可從事拆遷工作。上崗時,應佩戴市拆遷辦統一制發的“房屋拆遷崗位證”。市拆遷辦每兩年對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進行一次拆遷業務及相關法律知識系統培訓。

  第九條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廉政建設等項管理制度,制定拆遷工作程序、辦事時限、拆遷服務標準,並予以明示,接受羣衆監督。

  第十條市拆遷辦對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實行年度考覈。被考覈的單位必須按照考覈的內容和時限,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考覈合格的,給予驗證,更換《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在限定期限內未進行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經市國土房管局同意後註銷《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向區縣拆遷辦提交有關資格年度考覈資料,經區縣拆遷辦初審合格後,於每年一月十日前上報市拆遷辦。市拆遷辦每年一月份完成資格年度考覈工作。

  在規定期限內,對逾期不報年度考覈資料的,視爲自行放棄房屋拆遷資格。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收回《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由區縣拆遷辦報市拆遷辦,經市國土房管局同意後註銷。

  第十一條年度考覈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房屋拆遷單位資格年度考覈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四)上年度拆遷情況總結;

  (五)工程、經濟、財務人員的技術職稱有效證件及拆遷專職人員的名冊;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單位接受拆遷委託,應當首先接受拆遷人出具的委託書。委託書的主要內容:

  (一)委託人、受託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委託拆遷的範圍及事項;

  (三)委託人簽字蓋章,註明委託日期。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單位接受拆遷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委託合同。委託合同主要內容:

  (一)簽訂委託合同的主體和依據;

  (二)拆遷範圍、面積、戶數等情況;

  (三)委託事項;

  (四)拆遷費用情況;

  (五)付款方式及時限;

  (六)拆遷時限及地塊交接;

  (七)雙方權利及義務;

  (八)違約責任;

  (九)合同效率及爭議解決方式;

  (十)委託人簽字蓋章,註明簽訂合同日期。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制定的委託動遷服務費標準收取房屋拆遷服務費。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單位與拆遷人自簽訂拆遷委託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房屋拆遷委託合同》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備案件後,對拆遷委託合同約定條款的合法性進行審覈,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填寫《拆遷委託合同備案登記表》,註明備案日期並加蓋公章,交房屋拆遷單位留存。

  房屋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託書後,應當對拆遷範圍內的房屋進行現場查勘、調查。主要內容包括:房屋的座落地點、類別、產權歸屬、建築面積、用途、戶數等情況。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單位制定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住宅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評估平均價格及計算方法,非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差價的計算方法,產權調換的房屋是期房的,應當明確過渡方式;

  (三)搬遷獎勵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其他各種補助費標準;

  (四)拆遷補償安置等項費用的發放方式;

  (五)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實施拆遷。拆遷前須覈對《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九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批准發放,房屋拆遷單位必須按照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

  第二十條房屋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前,應當對拆遷工作人員進行拆遷專項業務培訓,熟悉掌握該項目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及政策。

  第二十一條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和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指南等在拆遷現場明示,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單位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要製作宣傳提綱,逐戶做好房屋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並安排拆遷現場諮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單位按照市拆遷辦統一制定的《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本,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補充條款不得與《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和房屋拆遷公告的內容相牴觸。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房屋拆遷單位應當督促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按期搬遷,並按約定支付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

  第二十五條涉及強制拆遷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全面負責治理拆除房屋揚塵工作,按有關規定交納治理拆除房屋揚塵保證金,加強對拆房施工現場的管理,及時清運工程土,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拆房揚塵污染和其他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單位應當按照《天津市房屋拆遷檔案管理辦法》建立房屋拆遷項目檔案。

  第二十八條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項目完成後,將《房屋所有權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證》收回,並在30日內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市、區縣拆遷辦應當爲房屋拆遷單位建立信譽檔案。記錄房屋拆遷單位的良好行爲和不良行爲。

  (一)良好行爲記錄以下內容:

  1、房屋拆遷單位、拆遷專職人員在房屋拆遷活動中被上級機關授予的各種榮譽稱號及表彰;

  2、按照房屋拆遷委託合同約定,按期完成拆遷任務,受到委託人的好評;

  3、房屋拆遷單位資格年度考覈一次合格;

  4、房屋拆遷委託合同按時備案;

  5、嚴格按照房屋拆遷程序辦事,被拆遷人反映良好;

  6、認真貫徹拆遷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主動接受羣衆監督,落實較好;

  7、羣衆來信來訪辦結率100%。

  (二)不良行爲記錄以下內容:

  1、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

  2、資格年度考覈一次未通過;

  3、拆遷委託合同未按時備案;

  4、不認真履行合同,委託人反映情況屬實;

  5、拆遷訴訟敗訴;

  6、房屋拆遷工作人員被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

  7、干預拆遷評估,經查證屬實;

  8、違反房屋拆遷程序,羣衆反映屬實;

  9、未履行治理拆除房屋揚塵責任,造成揚塵污染;

  10、拆遷信訪工作受到通報批評,被新聞媒體曝光和造成嚴重後果;

  11、拆遷行爲違反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區縣拆遷辦對本轄區房屋拆遷單位的信譽信息進行收集、整理、覈實、上報市拆遷辦。

  市拆遷辦負責對房屋拆遷單位信譽信息歸納、評定、建檔,並定期將房屋拆遷單位的信譽度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市國土房管局和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在房屋拆遷中表現突出的拆遷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有違法違紀行爲的工作人員,應當建議所在單位將其調離拆遷崗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給他人或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房屋拆遷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接受委託的房屋拆遷單位,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辦法》(津房拆〔2003〕1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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