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房管局、拆遷辦、拆遷單位及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程序》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程序
爲了規範申請行政強制拆遷行爲,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請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包括歷史形成的、實際租用被拆遷人的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對被申請人實施了行政裁決;
2、被申請人已經超過了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仍未搬遷;
3、拆遷人已經按裁決意見向被申請人提供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
4、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已經舉行聽證;
5、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申請強制拆遷。
(二)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2、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3、聽證音像記錄和聽證筆錄;
4、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5、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6、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提存證明;
7、其他與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有關的資料。
凡是提供的證件和資料是複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覈對。
二、受理
區、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應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2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將申報的資料退回申請人。
(一)區、縣人民政府受理強制拆遷申請,需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拆遷人的主體資格合法;
2、裁決事實清楚;
3、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申請強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程序合法;
4、提供的申請強制拆遷的資料齊全、符合要求;
5、其他應該審查的內容。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強制拆遷:
1、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
2、被申請人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3、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做出判決、裁定的;
4、不符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管轄範圍。
三、決定
區、縣人民政府認爲被申請人提出的申辯理由充分、客觀的,退回強制拆遷申請,做出不予強制拆遷的通知,責成申請人採取調解方式解決;准予執行強制拆遷的,應當發佈《限期搬遷決定》,並提前15日通知被申請人。同時,將政府出具的決定及相關資料報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查。
《限期搬遷決定》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認定裁決的合法性;
(二)強制執行的內容;
(三)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決定的後果;
(四)做出《限期搬遷決定》單位的全稱和時間,並加蓋印章。
四、執行
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實施強制拆遷前,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到現場作爲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程序》(津房拆〔2004〕1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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