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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處理城市房屋拆遷信訪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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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處理城市房屋拆遷信訪問題指導意見》,已經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部、水利部、鐵道部、農業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執行。

處理城市房屋拆遷信訪問題指導意見

  爲妥善處理城市房屋拆遷信訪問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令第305號發佈,以下簡稱《條例》)、《信訪條例》(1995年10月28日國務院令第185號發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條例》實施後頒發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中的問題,按照《條例》的規定並結合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條例》實施前已頒發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中的問題,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令第78號發佈)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理。

  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等違反《條例》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條例》規定給予處罰。

  二、對程序不規範、手續不完備的項目,應責成有關部門和當事人儘快依法糾正。拆遷雙方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認的,原則上應維持原協議。

  因行政干預拆遷補償標準,使被拆遷人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儘快糾正;未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而實施強制拆遷的,要責令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限期妥善安置或補償。

  三、因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的拆除問題,按照國辦發明電[2003”42號文件的規定,依據《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城市規劃的政策文件處理。

  房屋權屬登記的性質爲住宅,但己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實際爲經營性用房的,按照國辦發明電[2003”42號文件的規定,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四、對多數被拆遷人已經簽訂了拆遷補償交置協議,又出現拆遷糾紛和矛盾以及上訪的,屬於拆遷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應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解塊。快商不成的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五、對己進入行政複議程序的案件,按照《行政複議法》處理;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除按照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爲最終裁決的外,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依照《條例》的規定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的拆遷糾紛和拆遷爭議,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己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有關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必須執行。

  六、涉及私房社會主義改造等國家政策己有明確規定的歷史遺留問題,特別是已按當時政策處理並作了結論的,應按照“尊重歷史原則”予以維持;將處理結果告知當事人,並耐心做好解釋和說明工作。

  七、對少數被拆遷人“以鬧取利”和不合理要求,特別是多數人已籤協議的同一項目的少數人要求,不作不符合規定的許願,不亂開“口子”,嚴格依法做好工作。對極少數蓄意鬧事、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要依法處理。

  八、2004年以來新實施的拆遷項目,要認真執行《條例》及配套的政策規定,嚴格拆遷程序,確保拆遷工作公開、公正、公平,從制度上避免引發新的糾紛和矛盾。對新發生的違法違規問題,一經查實,要從嚴處理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堅決糾正違規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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