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
爲規範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城鎮房屋拆遷健康有序進行,根據《行政許可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規範化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實施。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規範化工作指導意見(試行)
一、管理規範化的基本目標
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許可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文件爲依據,通過推進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規範化,逐步建立起科學有序、行爲規範、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城鎮房屋拆遷工作機制,不斷提高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管理規範化的主要內容
(一)拆遷管理機構及人員規範化要求
1.健全管理機構。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實現政、企分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與拆遷公司、拆遷估價機構脫鉤,拆遷管理崗位設置明確,職責清晰。
2.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拆遷管理工作人員熟悉並掌握拆遷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拆遷管理工作人員相關業務知識的學習培訓己制度化、經常化。
3.健全管理規範化的相關制度。全面實行崗位責任制、目標考覈制和責任追究制,落實限時辦理、信息公示、信訪接待、投訴舉報處理、監督檢查等各項措施,推行拆遷管理工作人員掛牌上崗。
4.實現房屋拆遷管理信息化。建立拆遷統計報表制度,及時、準確填報各項統計數據;依託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掌握拆遷信息,並形成規範的拆遷指標分析和數據處理方式,實現拆遷動態管理。
5.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以完善的檔案收集、登記、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爲保障,形成健全的拆遷項目管理檔案、拆遷行政裁決檔案、拆遷行政處罰檔案、拆遷單位管理檔案等拆遷檔案。
6.公開辦事制度。設立對外辦事窗口,房屋拆遷許可審批實現一個窗口收件、發證。積極推行電子政務,基本實現辦件結果網上或電話查詢。辦事程序、收件條件、收費標準公開,各類標識清楚、醒日。
7.服務行爲規範。管理人員服務態度耐心、熱情、周到,服務用語文明、規範,作風清正廉潔,無“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行爲。
8.建立拆遷初信初訪責任制及拆遷糾紛調處機制。實行首問負責制,拆遷羣體性上訪、越級上訪、重複上訪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解決。
(二)拆遷程序規範化要求
9.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有關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廠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10.嚴格按照們於政許可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權限和時限,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及相關事項的審批手續,《房屋拆遷許可證》各項內容填寫準確、清楚。
1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了有效的拆遷補償資金監管制度,各項監管措施執行到位。
12.嚴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依照規定程序組織拆遷裁決聽證,行政裁決書規範、清楚,符合法定文書要求,並在規定時限內做出。
13.行政強制拆遷嚴格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做到程序合法,行政強制拆遷行爲合法,安置補償到位。
(三)拆遷行爲監督管理規範化要求
14.對拆遷入、拆遷單位、拆遷評估機構及人員的市場準人管理到位,並依照職貢對拆遷單位指導;監督、檢查。對拆遷活動中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爲,依法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
15.及時有效制止房屋拆遷單位野蠻拆遷,或通過停水、停電等方式強迫被拆遷入、房屋承租人搬遷的行爲。
16.未發生利用行政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干預拆遷人、拆遷單位、拆遷評估機構的正常拆遷業務活動的行爲。
17.建立拆遷單位、拆遷評估機構、房屋拆除單位及相關人員信用檔案,有健全的企業業績、信用和相關人員信用事項的收集整理、記錄登載、公示查閱制度,檔案內容完整、準確。
三、管理規範化的考覈
(一)考覈對象
18.管理規範化考覈主要對象爲:省、自治區的設區的市(盟、州,下同)、縣(旗、縣級市,下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直轄市及其所轄的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直轄市房地局(建委)參照本指導意見,開展對所轄區的考覈工作。
(二)考覈辦法
19.各省(自治區)建設廳負責本行政區的考覈組織及對設區的市的具體考覈工作,設區的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縣的具體考覈工作。各直轄市房地局(建委)負責本行政區的考覈組織及對所轄縣的具體考覈工作。考覈每年進行一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房地局)原則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區上年度的考覈工作。對直轄市的考覈工作,由建設部負責。
20.考覈按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自查,考覈部門現場考覈並評分(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規範化工作考覈表附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房地局)公示、公告、授牌等程序進行(省、自治區建設廳在此之前還要對由設區的市負責的具體考覈工作進行抽檢利驗收)。公示時間應不低於十個工作日。
21.拆遷管理部門在考覈年度內沒有發生重大事故且考覈評分達到70分及以上的,爲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規範化合格達標單位;如分及以上的,爲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規範化優秀達標單位。
22.拆遷管理部門在考覈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規範化不合格單位:
(1)考覈評分低於70分(不含70分)的;
(2)因拆遷管理部門原因發生拆遷惡性事件的;
(3)對拆遷矛盾排查不力,拆遷糾紛調解不當,造成拆遷羣體性上訪、越級上訪、重複上訪增加或產生嚴重後果的;
(4)拆遷管理部門程序違法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爲導致嚴重損害羣衆利益的。
23.對拆遷管理規範化不合格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房地局)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對合格達標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房地局)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可認定爲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規範化工作單位,予以授牌;對優秀達標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要給予通報表揚,並可向建設部推薦:作爲“全國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規範化工作先進單位”候選單位,經考覈通過並公示無異議的,由建設部授予“全國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規範化工作先進單位”稱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