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房管局、有關單位:
爲了進一步規範拆遷定向實物安置住房等類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公共利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現對我市無銷售價格的拆遷定向實物安置房屋交存專項維修資金辦法明確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市區危陋平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用於定向實物安置被拆遷人的無銷售價格的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新建房屋交存專項維修資金適用本政策。
二、交存方式
無銷售價格的定向實物安置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房屋的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房屋所有權人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統一交存,並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當查驗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收據後,方可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三、交存標準
無銷售價格的拆遷定向實物安置房屋,其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分別按照以下標準交存:
(一)不配備電梯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和房屋所有權人分別按照每建築平方米40元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二)配備電梯的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每建築平方米60元、房屋所有權人按照每建築平方米40元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四、管理和使用
無銷售價格的拆遷定向實物安置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