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加強我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管理,規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監督管理和新建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工作。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推動、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相對集中、便於管理的原則。
新建物業項目內有市區級規劃道路穿越的,應當劃分爲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的除外。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下建築物和設施設備、相關場地,應當劃分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服務。新建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物業劃分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條新建物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其配套的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單個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總體規模原則上建築面積不超過30萬平方米。
第七條原有建築規模較小的相鄰物業項目,遵循規模經營、方便管理的原則,可以將幾個物業項目整合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原有物業項目內,已分割成兩個以上相對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附屬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分別劃分爲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同一個地基基礎上的多業態物業,其共有的部位、設施設備和場地,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
第九條與住宅物業項目相鄰的新建單幢商住樓宇或者非住宅物業,具有獨立設施設備,並能夠封閉管理的,可以單獨劃分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條新建物業項目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由市國土房管局在前期物業管理備案時最終認定。
原有物業項目規模較小的,有關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進行整合,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推動、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印發的《天津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辦法》(津房物〔2003〕321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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