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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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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的通知

津政辦發〔2008〕16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物業管理的項目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及其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責任部門和專職人員,負責對本轄區內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以下統稱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第五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支持其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對物業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以及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的使用不得干預。

  第七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八條本市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組成。

  出現下列情形時,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時召開會議: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整理、保管聯席會議的記錄或者形成的會議紀要。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會議紀要或者議定的事項落實責任,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

第二章業主大會

  第九條業主大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利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的組織。

  第十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1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第十一條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業主入住率達50%以上;

  (二)首位業主實際入住達2年以上。

  第十二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業主、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後1個月內,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覈實並組織、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第十三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不足100人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按照業主總數的一定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代表業主履行業主大會職責。業主代表會的代表組成,不得少於35人。

  業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業主的表決權前,應當事先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並在業主代表會會議上如實反映所代表業主的意見。

  第十四條籌備成立業主大會應當建立籌備組,籌備組由業主3至7名,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代表各1名組成。籌備組負責人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爲籌備組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0日內(成立業主代表會的60日內)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確認業主身份和業主人數,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三)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方案及名單,並公示徵詢意見;

  (四)按照示範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提出臨時管理規約的修訂意見,制定管理規約草案;

  (五)確定業主代表產生的條件、方式和人數,組織推選業主代表;

  (六)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規定的各項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成立業主代表會的,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送交參加會議的業主代表。

  籌備組履行職責的期限,應當到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終止。

  第十七條業主代表以幢、門、樓層等爲單位,由業主推選。籌備組應當將推選業主代表的方式、代表條件、代表人數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推選業主代表候選人,由籌備組組織業主推薦與業主自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

  在推選單位內,候選人只有1人的,其所代表業主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即可當選業主代表,未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則重新提名選舉;候選人爲2人以上的,所代表業主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的即可當選業主代表,未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2名候選人中重新選舉,票多者當選。

  業主代表產生後由籌備組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代表的變更應當由其所代表的業主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業主投票權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和業主數量計算。

  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可以根據物業項目的實際情況以適宜的建築平方米爲投票單位,具體計算方法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身份及其專有部分建築面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爲依據。

  單個業主擁有多個或者數人共有1個物業專有部分的,其業主投票權人數按1人計算。

  第十九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

  (四)與物業服務企業擬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

  (五)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一)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基本情況;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對符合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說明理由,7個工作日內退回。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備案情況,及時書面告知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告知原備案部門。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業主大會名稱,物業項目地址、四至範圍;

  (二)業主大會權利;

  (三)業主委員會職責;

  (四)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及表決程序;

  (五)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的時間和形式;

  (六)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

  (七)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組成和任期;

  (八)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

  (九)活動經費的使用;

  (十)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一)其他關於業主大會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不得與法律、法規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相牴觸。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審定物業服務合同內容,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制定、修改、審議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項;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並監督實施;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開展活動。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並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後,將業主大會印章交回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由其銷燬。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業主委員會成員在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應爲單數,由5至15人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協調溝通能力;

  (六)身體健康,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可以由現業主委員會提名推薦或者由5%以上的業主聯名推薦。

  第二十九條首屆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在業主自薦或推薦的基礎上由籌備組根據業主委員會成員條件研究確定,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產生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直接投票或者業主代表將其所代表的業主投票的書面意見如實反映,採取差額選舉方式依據得票多少順序產生。

  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後,籌備組應將選舉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條新當選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參加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不同形式,定期對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和相關知識的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二)定期報告有關決定執行情況,提出物業管理建議;

  (三)在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後30日內,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續簽、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督促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限期交納;

  (六)組織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方案進行書面確認,並監督實施;

  (七)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八)組織籌集專項維修資金;

  (九)組織業主委員會換屆和補選工作;

  (十)完成業主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確定物業服務企業後30日內,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未按期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職責。逾期仍不履行職責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由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的籌備組,按照規定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籌備組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派員擔任。

  在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物業服務合同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重新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補籤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成員缺員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補選。

  業主委員會成員缺員50%以下,業主委員會不及時組織補選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職責。逾期仍不組織補選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按照規定補選業主委員會成員。

  業主委員會成員缺員50%以上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業主委員會不及時組織補選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職責。逾期仍不組織補選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組織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做好下列換屆籌備工作:

  (一)起草本屆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的報告;

  (二)確定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確認業主身份和業主人數,確定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將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具的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證明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

  (五)做好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可以由現業主委員會提名推薦或者由5%以上的業主聯名推薦。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上述換屆籌備工作情況報告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不及時組織換屆選舉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履行職責。逾期仍不履行職責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由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的籌備組,按照規定重新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籌備組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派員擔任。

  第三十六條經業主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業主提議需變更業主委員會成員的,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作出決議,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連續1年以上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居住的;

  (三)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的;

  (四)因身體健康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五)在爲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的。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取消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職務:

  (一)無故連續3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二)有犯罪行爲的;

  (三)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發生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情況變更的,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備案後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三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換屆的,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20日內將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和其他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成員職務終止的,應當在5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資料、印章和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條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未在規定時間內將保管的資料、印章和財物移交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協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財物毀壞、滅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其成員不得在爲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

  第四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日常工作制度。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職執行祕書,協助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專職執行祕書應當經過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培訓。

  專職執行祕書津貼從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中列支或者由業主委員會籌集,不得向物業服務企業攤派。

  第四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委員會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的有關材料;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服務合同;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七)業主的書面意見、建議書;

  (八)公告、公示及其證明材料;

  (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收支和使用情況;

  (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的報告;

  (十一)其他書面和實物資料。

  業主委員會工作檔案應當指定專人保管,放置在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辦公場所。

第四章會議

  第四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按時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五分之一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況。

  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形,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召集。

  第四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書面送交與會人員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會議。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其所代表的業主參加。

  住宅項目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業主代表應當於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業主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將業主本人簽字後的投票意見如實反映。

  第四十七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採用書面形式徵求業主意見決定有關事項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決定有關事項15日前,公告擬表決事項的內容、方法、程序和時間安排;

  (二)組織發放、回收表決票並做好記錄;

  (三)組織10名以上非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業主監督票數統計活動,由2名業主委員會成員負責唱票、記票,2名非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業主負責監票,並對統計結果簽字確認;

  (四)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投票結果。

  在表決同一事項時,業主應當明確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業主棄權的,視爲同意。

  採用書面形式徵求業主意見決定有關事項的,應當使用全市統一式樣的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票。表決票應當由業主本人簽名。

  第四十八條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四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我市有關規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委員會超越職權作出決定,或者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委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業主大會召開會議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業主大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議事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並依法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開展工作。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成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爲有必要的,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1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五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有超過半數成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會議情況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五十三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做好書面記錄並存檔。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人員簽字後存檔。

第五章經費和活動用房

  第五十四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每年不超過實收物業管理服務費1%的比例提取活動經費,具體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活動經費應當在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收費中列支。

  第五十五條活動經費主要用於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和支付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過程中實際產生的相關費用。

  具體使用情況由業主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每年度至少公佈1次,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業主大會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標所發生的費用由中標物業服務企業墊付,並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從利用全體業主共用部位經營收益或者收取的機動車場地佔用費等費用中衝抵。

  第五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

第六章印章管理

  第五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持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備案證明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單位刻制業主大會印章。

  業主大會印章所刻名稱應與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備案證明上所標註名稱一致,印章形狀統一爲圓形,直徑爲3.8釐米,字體爲宋體。

  第五十九條業主大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建立用印記錄制度。

  第六十條業主大會印章應當用於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或其他與物業服務有關的活動。

  業主委員會依照法定職責使用印章,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妥善保管並依法使用業主大會印章。印章遺失的,業主委員會持在主要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的憑證,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重新刻制印章證明手續,按照規定重新刻制業主大會印章。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業主自行管理物業、委託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和原有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的項目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六十三條未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及其他相關工作。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等功能區,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其所在管理委員會指定具有社區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十四條業主配偶出具《結婚證書》和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其與業主關係,並出具所購房屋爲婚後共同財產的具結後,可以參加業主代表或者業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第六十五條本規則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天津市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津政發〔2005〕67號)、《天津市業主會管理辦法》(津房物〔2004〕184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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