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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非住宅物業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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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非住宅物業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擬定的《天津市非住宅物業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非住宅物業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意見

  爲了進一步規範我市非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切實維護非住宅物業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對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範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給2個以上業主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應當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但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管局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2〕90號)規定執行。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

  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每建築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分別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

  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時,將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有關規定予以書面告知。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照非住宅物業項目建築面積將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購房人按規定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代收。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所有,應當用於非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五、本意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1月1日廢止。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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