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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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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關於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OO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關於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

  爲進一步規範我市住宅物業管理,切實維護住宅業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斷改善廣大羣衆生活環境和居住條件,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等有關規定,現對我市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歸集、追繳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維修基金的繳存範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自1996年7月24日《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1996〕33號)頒佈實施起,至2003年1月1日實施《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津政發〔2002〕90號)止,全市出售的住宅(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等形式的住宅,以下簡稱原有住宅)均應當統一繳存公共設施維修基金。

  二、維修基金的繳存標準

  (一)按照《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住宅小區建安工程費的2%繳存維修基金。

  (二)住宅小區建安工程費按照《工程結算單》或在招標管理辦公室備案的《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標準執行。如開發建設單位不能提供有效的結算單或施工合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委託中介機構對賬目進行覈查或委託評估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評估所需費用由該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三、維修基金的繳存方式

  (一)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本意見批准實施之日起,及時到市物業管理中心辦理維修基金繳存手續,將維修基金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不得轉移給其他任何單位。數額較大的可簽訂協議分期繳納,2004年6月30日前必須繳納總金額的15%以上,分期繳納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04年12月31日。

  (二)各有關部門已統一歸集的維修基金,應當在本意見批准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將已歸集的維修基金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

  (三)在本意見實施前,已發生的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更新費用,應當在小區內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經相關業主書面確認,到項目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備案後,方可從該項目的維修基金中減除。

  四、維修基金的追繳措施

  (一)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違反規定,未按規定期限繳存維修基金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市財政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額度繳存維修基金的,市地方稅務局按照有關規定徵收所得稅,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繳納所得稅後,仍應全額繳存維修基金。

  (三)任何單位未按規定繳存維修基金的,住宅業主或者業主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訟。

  五、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維修基金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和程序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OO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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