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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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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按照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穩定、促進發展的要求,本着積極穩妥,量力而行,大多數羣衆能接受,政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則,在廣泛徵求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一)自1999年6月30日起,全市城鎮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一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機關、團體停止購建住房,其他單位原則上不再購建住房。購建住房的單位,對新購建住房要實行只售不租或新房新租,即按不低於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或按成本租金、市場租金出租。同時,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職工住房情況,從購建住房或騰空的舊公房中留出一部分作爲廉租住房。

  (三)對不同收入職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職工家庭租賃或購買由單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職工家庭購買或租賃經濟適用住房;高收入職工家庭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高、中低、最低收入職工家庭劃分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佈並適時調整。

  (四)進一步推進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要求,逐年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加大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力度。住房公積金主要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自有住房。

  (五)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可結合實際,給無房或住房未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發放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形式,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主要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發放住房補貼形式;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參加工作的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主要採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形式。單位可視住房資金轉化情況,採取集中或分批方式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暫時沒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可暫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六)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於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職工按首月工資總額)乘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補充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爲職工繳存至退休之日止。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佈並適時調整。

  (七)房價收入比(即本區縣一套60建築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區、縣,可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八)住房補貼標準由住房價格補貼標準和職工工齡補貼標準組成。住房價格補貼標準。按本區縣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以雙職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4倍購買一套60建築平方米住房的不足部分計算住房價格補貼標準。計算公式爲:

  職工每建築平方米住房價格補貼標準=(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60m2-上年職均收入×2×4)÷60m2÷2

  職工工齡補貼標準。單位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1991年底前的工齡,給予工齡補貼。

  (九)市內六區由財政覈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公佈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其他區、縣由財政覈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坐落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報經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公佈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佈並適時調整。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執行。

  (十)住房補貼的發放年限。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的職工,工作年限(即職工工齡)原則上應達到二十五年。對工作年限未達到二十五年的職工,由單位結合實際發放。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的年限按二十五年計算。

  (十一)住房補貼按職工個人計算,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制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本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標準的乘積計算;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的住房補貼,按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職工現有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乘以本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標準計算;住房已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不發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可隨職工職務變化做相應調整。

  (十二)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財政覈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單位自行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執行。

  (十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用於職工購建住房或按成本租金、市場租金租房。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要專款專用,原則上以轉帳方式支付,不以現金形式發放。

  (十四)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由單位原有購建住房資金轉化。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從財政或上級部門劃轉的購建房資金、單位自有購建房資金中轉化;企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從企業住房基金(包括企業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於住房的資金、出售住房收入、住房週轉金等)中轉化。

  (十五)爲做好新房新制度與原房改政策的銜接,保證房改政策平穩過渡,採取以下銜接政策:

  1、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單位已開工或已購買尚未向職工分配的住房,可按照屆時的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職工出售。

  2、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離退休的人員,住房問題由單位結合實際解決。

  3、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難的職工,可申請租賃或購買由單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二、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六)現有公有住房要繼續按照《印發〈天津市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津政發〔1995〕2號)要求推進改革。繼續出售公有現住房,售房價格要按照房價逐年提高,折扣逐年減少的原則調整。

  (十七)繼續推進公房租金改革。公房租金結合職工工資收入和物價水平逐步調整。租金提高後,對離退休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減、免、補政策。

  三、積極培育和規範住房交易市場

  (十八)規範和搞活房地產市場是推行住房商品化的關鍵。各級房管部門要按照公平、公開、競爭的原則,培育和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

  (十九)完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入市制度。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不再購置住房的,要建立收益分配調節機制,防止牟取暴利。要盤活存量,規範公房置換,鼓勵職工買房,推動住房二、三級市場聯動,促進住房商品化。

  (二十)單位制定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時,應對職工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普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

  四、大力發展住房金融

  (二十一)培育住房有效需求,引導職工住房消費,要大力發展職工個人住房貸款,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範圍。積極開展住房組合貸款,啓動商業銀行對住房消費資金的投入。

  (二十二)各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要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五、加強住房物業管理

  (二十三)加大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改革力度,逐步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二十四)新建住宅小區要全面實行物業管理,舊住宅區要完善配套設施,逐步實行物業管理,不斷提高住宅小區環境和服務質量。

  六、切實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

  (二十五)房改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關係到羣衆和單位利益,關係到社會穩定,這既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各級領導要把房改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充實健全房改辦事機構,穩定房改隊伍。

  (二十六)搞好房改宣傳。依靠羣衆,結合實際,採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宣傳房改政策、房改典型,不斷提高羣衆理解、支持、參與房改的積極性。

  (二十七)房管、財政、勞動、物價、金融、稅務、工會等部門要密切配合,保證新的房改政策順利實施。

  (二十八)住房貨幣分配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增加透明度,防止各種形式不正之風。各單位要建立由人事、財務、監察、職工代表等方面組成的內部監督組織,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幹部住房報批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違反房改政策,挪用、佔用住房公積金,繼續實行住房實物分配,低價出售公有住房,變相增加住房補貼,提供虛假情況,損害職工利益的違紀行爲,各級監察部門要認真查處。

  七、附則

  (二十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和中央、外省市駐津單位參照執行。

  (三十)本實施辦法的配套政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組織實施。

  (三十一)本實施辦法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十二)本實施辦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一、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暫行規定

  二、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暫行規定

  三、天津市職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標準劃分辦法

  四、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五、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實施辦法

  六、天津市1999年度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暫行規定

  附件一

  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房價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區、縣,可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第三條住房補貼標準由住房價格補貼標準和職工工齡補貼標準組成。市內六區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1999年度,市內六區的住房價格補貼標準每建築平方米804元,職工年工齡補貼標準每建築平方米16元(職工工齡按1991年底前工齡計算)。其他區、縣住房補貼標準由各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結合實際制定,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執行。

  第四條住房補貼只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按職工個人計算。

  第五條市內六區由財政覈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公佈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其他區、縣由財政覈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坐落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並報經

  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公佈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執行。

  第六條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佈並適時調整。

  第七條住房補貼由單位原有購建住房資金轉化。暫時沒有住房補貼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可暫緩實行住房補貼。

  第八條本規定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二

  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要依靠羣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既要考慮職工住房現狀和居住條件的改善,又要考慮財政、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制定。

  第三條由財政覈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自行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執行。

  第四條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規定的職工應享受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計算。

  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規定的職工應享受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職工現住房建築面積的差額計算。

  第五條在計算職工住房補貼時,職工現住房建築面積採取以下辦法計算:高層和多層成套現住房建築面積,按現住房使用面積乘以1.3計算;平房和非成套現住房建築面積,按現住房使用面積乘以1.15計算。現住房實際建築面積低於按上述辦法計算的建築面積的,按實際建築面積計算。

  第六條職工住房現狀的認定辦法,由各單位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第七條本規定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規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三

  天津市職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標準劃分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適應對不同收入職工家庭實行不同住房供應政策的需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雙職工家庭上年工資收入的四倍,能按本區、縣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購買一套60建築平方米住房的家庭,爲高收入職工家庭;低於上述收入水平但高於按市勞動局規定的上年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的雙職工家庭年工資收入的,爲中低收入職工家庭;低於按市勞動局規定的上年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的雙職工家庭年工資收入的,爲最低收入職工家庭。

  1999年度,市內六區雙職工家庭上年工資收入在4萬元(含4萬元)以上的,爲高收入職工家庭;在4萬元以下、7000元以上的,爲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在7000元(含7000元)以下的,爲最低收入職工家庭。

  第三條職工家庭年工資收入按雙職工工資收入計算。職工工資收入按照國家和市統計部門規定口徑覈定。

  第四條市內六區職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劃分標準適時調整,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佈執行。其他區、縣的職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劃分標準由各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參照本辦法制定,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條本辦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四

  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爲保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專款專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鎮範圍內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轉化來源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下稱單位),可依據《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規定,爲職工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發放住房補貼。

  第三條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不以現金形式發放,由單位按月爲職工繳存,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由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比照住房公積金統一管理,委託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承辦有關金融業務。

  第五條單位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需到承辦銀行設立單位及職工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帳戶。

  第六條單位應按月將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存入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承辦銀行開立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專戶內,並且計入職工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帳戶。

  第七條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月繳存額以元爲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八條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計息。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存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執行。

  第九條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於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職工按首月工資總額)乘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區、縣房改領導小組公佈並適時調整。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一經確定,在一個結算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內不變。

  第十條按月住房補貼月繳存額由單位依據有關規定計算。

  在計發按月住房補貼期間,職工遇職務變化或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調整時,單位可從變動的次月起按新標準計發按月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職工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帳戶內儲存餘額應轉移到新工作單位該職工個人相應帳戶內。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不符合支取條件的,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帳戶內儲存餘額轉移到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承辦銀行開立的集中封存戶。當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符合支取條件時,可按規定支取。

  第十二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支取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繳存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

  (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可一次性支取本人及配偶儲存餘額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首期付款,並可按月支取本人及其配偶儲存餘額用於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職工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可按月支取本人及配偶儲存餘額用於交納房租。

  (四)職工退休可支取本人儲存餘額。

  (五)職工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可支取本人儲存餘額。

  (六)職工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可支取本人儲存餘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支取該職工儲存餘額。

  第十三條職工購建住房或交納房租支取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最高額不超過購房款、按月償還住房貸款額和房租。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五

  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爲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轉換住房分配機制,逐步建立住房新體制,特制定本辦法。

  一、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實施範圍和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財政覈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的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規定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在職職工。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離退休的人員,住房問題由單位結合實際解決。

  二、住房貨幣分配的形式

  對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參加工作的,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規定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採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住房貨幣分配形式。

  對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貨幣分配的標準

  (一)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機關事業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照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佈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執行。

  (二)住房補貼標準

  住房補貼標準由住房價格補貼標準和職工工齡補貼標準兩部分組成。

  市內六區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佈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其他區、縣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坐落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佈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適時調整。

  (三)住房補貼面積標準

  正局級幹部125-140建築平方米,副局級幹部110-125建築平方米,正處級幹部95-110建築平方米,副處級幹部80-95建築平方米,正科級幹部70-80建築平方米,副科級幹部60-70建築平方米,科級以下幹部職工60建築平方米。

  工人和具有技術職務的人員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自行制定。

  四、住房貨幣分配的計算

  (一)補充住房公積金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個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總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二)一次性住房補貼

  一次性住房補貼額=(當年住房價格補貼標準+當年職工年工齡補貼標準×職工工齡)×(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職工現住房建築面積)

  (三)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和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

  1.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應得住房補貼額=一次性住房補貼額÷25×實際工作年限

  2.差額年限部分按月計發住房補貼,按月計發住房補貼年限爲二十五年減實際工作年限,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根據當年住房價格補貼標準、職工工齡補貼標準和補償係數覈定。

  當年按月住房補貼額=按當年標準覈定的一次性住房補貼額÷(25×12)×(1+按月補貼年限對應的補償係數)

  1999年按月補貼年限對應的補償係數,見附表。

  五、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的發放

  單位應對職工進行住房普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並根據本單位住房補貼資金情況、職工住房情況等因素,從實際出發,確定住房補貼的發放方式和發放順序。

  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原則上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單位在職工購房或按成本租金、市場租金租房時,以轉帳方式支付購房款或租金。

  六、住房貨幣分配資金來源

  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由原購建房資金渠道轉化。住房貨幣分配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預算資金中的建房專項資金、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單位原有的自籌購建住房資金和其他自有資金。

  七、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的管理

  一次性住房補貼,由單位直接以轉帳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帳戶,支付職工購房款;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按照《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見附四)管理。

  八、附則

  (一)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辦法,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和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備案。

  (二)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的籌集、撥付辦法由市財政局商市建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制定。 (三)本辦法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1999年度補償係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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