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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書寫的一份『饋贈房屋附條件書』被女兒私藏了八年。老爹死後,她手持此文件將哥哥弟弟告上法庭,要求過戶房產。日前,紅橋區法院審理認定該文件無簽名、日期,不成立遺囑;也不構成遺贈撫養協議,原、被告按法定繼承規則均享同等序位繼承權。
2000年,年過七旬的馬爺爺購買紅橋某小區住房一套並搬入居住。2001年,馬爺爺書寫了一份『饋贈房屋附帶條件書』交給女兒馬卉(化名),由女兒照顧二老餘生,老父將紅橋這套房產附條件饋贈,希望征求她的意見。然而馬卉拿到這份『饋贈房屋附帶條件書』後就私藏下來,直至2009年,馬奶奶、馬爺爺先後逝世纔『重見天日』。
三個兄弟既沒見過也沒聽過這份『饋贈房屋附帶條件書』,當然不同意把房給馬卉,因此被告上法庭。馬卉認為,自己已履行照顧二老承諾,請求法院判定將馬爺爺生前書寫這份『饋贈房屋附帶條件書』為『遺贈撫養協議』,並將房產過戶到馬卉名下。
庭審中,三兄弟辯稱,房屋饋贈書書寫時馬奶奶尚在世,不具備遺囑成立條件,應屬無效。故應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留房產。
紅橋法院經過審查,查明書稿上注明了『看後可提意見可商量,不能撕毀,看後還給我』字樣;且書稿上無馬爺爺簽字和日期,馬爺爺在世期間書稿未向他人公示。
法院認為,《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饋贈房屋附帶條件書』雖是馬爺爺生前親筆書寫,但從內容分析,屬征詢女兒的意見性書稿,且無簽名和具體日期,因此不構成自書遺囑形式。同時,馬卉作為女兒也不具備受遺贈人主體資格,『饋贈房屋附帶條件書』不構成遺贈撫養協議。因此,涉訟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方式辦理,原、被告四人享受同等序位遺產繼承權。綜上,判決駁回馬卉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擊水律師事務所鄭曉雲律師就本案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遺贈撫養協議』是指受撫養人(公民)和撫養人之間訂立的關於撫養人承擔受撫養人生養死葬義務,受撫養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遺贈給撫養人的協議。遺贈撫養協議可以是公民與公民簽訂,也可以是公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必須是書面形式,以便明確雙方權利。
撫養人如果是公民,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此,馬卉作為馬爺爺的女兒不具備受遺贈人主體資格,『饋贈房屋附帶條件書』也就不構成遺贈撫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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