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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
新華社電(記者杜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12日正式對外發布,旨在解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指導意見》指出,近年來,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無力通過市場租賃或購買住房的問題比較突出。同時,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新職工的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顯現,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也亟須改善。
這部分游離於中國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住房困難群體通常被稱作『夾心層』。
解決『夾心層』的住房困難是各級政府的責任。當前,如果全部依靠擴大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覆蓋面,一方面財政無力承受,另一方面,部分『夾心層』群體隨著收入增長,幾年後將具備通過市場解決住房的支付能力,對政府保障房的需求是階段性的。因此,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解決『夾心層』住房困難的有效途徑。
根據《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准、住房困難條件和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指導意見》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補助。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同時,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要點
單套建築面積不得超60平米
新華社電《指導意見》要求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根據《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指導意見》要求,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拖欠租金可從工資中直接扣
新華社電《指導意見》要求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根據《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
《指導意見》還要求,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城市『夾心層』可納入公租房范圍
●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可申請續租
●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
●拖欠租金可從工資中直接劃扣
●各地公租房建設用地應重點保障
●租金收入政府應專項用於公租房維護、管理等
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記者杜宇)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12日正式對外發布,旨在解決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指導意見》指出,近年來,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無力通過市場租賃或購買住房的問題比較突出。同時,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新職工的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顯現,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也亟須改善。
根據《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准、住房困難條件和租金水平,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指導意見》指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出租。
《指導意見》強調,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要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指導意見》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補助。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同時,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指導意見》明確,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的責任制。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名詞解釋:『夾心層』
近年來,隨著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較大改善。但是,由於有的地區住房保障政策覆蓋范圍比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價格較高、上漲過快、可供出租的小戶型住房供應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無力通過市場租賃或購買來解決住房的問題比較突出。同時,隨著城鎮化快速推進,新職工的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顯現,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也亟須改善。這部分游離於我國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住房困難群體通常被稱作『夾心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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