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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申請租房補貼家庭原住房拆遷、出售(含公房使用權轉讓,下同)超過1年,且申請家庭成員沒有其他住房的,原拆遷、出售住房可以不計算現住房面積,對此類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發放租房補貼。
原住房拆遷時間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時間為准;原住房出售時間以出售相關納稅或交費憑證為依據。
申請租房補貼的家庭戶籍落在申請人父母、子女已拆遷、出售的原住房處,以及落在申請人父母、子女之外的近親屬現住房處的,可以不分攤原住房面積,對此類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發放租房補貼。
申請家庭戶籍落在申請人父母、子女現住房處,且申請家庭為獨立戶籍的,可以按落有戶籍戶數分攤住房面積;申請人為離異或喪偶人員的,可以不分攤現住房面積。對此類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發放租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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