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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在自家小區停車,依法繳納一定的停車管理費是應該的,但是如果停車區域是業主共有的公共場地,涉及到業主自身的物權,那麼物管也不能完全佔有這筆停車費,一方『獨吞』。近日,廣福橋巴黎陽光小區的業主們就和物管在停車費歸宿的問題上鬧翻了。今日上午,巴黎陽光小區業主委員會狀告瑞合物管一案在武侯法院開庭審理,業主委員會要求,瑞合物管應將兩年來佔有的54.4萬元停車費予以返還。
巴黎陽光小區於2001年建成後,一直由瑞合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該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該小區內原設計的地面停車位為110個,後由於小區內業主的用車量增加,原設計的地面停車位已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要,致使許多業主(含部分租房人)的汽車停放在小區內業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場地上。從2005年起,小區物管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場地停車場已飽和,每月地面停車量已達近300輛(不含臨時停車數量),每月向停車的業主(含部分承租人)收取場地佔用費100元/輛,物管每月從該小區收取地面停車場地佔用費近3萬元。
業主朱女士表示,為這個事情,他們於2008年6、7月份就多次與物管協商,要求返還不當得利,但物管均以種種借口拒絕。2008年8月28日,業主委員會委托律師給物管發了《律師函》,後經雙方律師協商仍然無果。所以訴至法院,要求物管返還不當得利——從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所收取停車費的80%——54.4萬元。
業主委員會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物權法》及建設部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物管利用小區內業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場地停放汽車所收取的停車場佔用費,在扣除20%作為物管為此進行管理的必要管理費外,餘下的收入應歸全體業主共有。瑞合物管將所收停車費除去20%管理費後的80%據為己有,屬於不當得利,應當依法返還給全體業主即小區業主委員會。
該案是我市首起業主與物管之間的停車費糾紛案件。《物權法》施行1年多以來,業主與物管之間為了各自的利益引發的糾紛不斷,記者從錦江、武侯等法院了解到,今年以來,涉及《物權法》的糾紛已經成為民事糾紛的重頭之一。然而盡管業主與物管之間為停車費發生的糾紛不在少數,但因停車費糾紛訴諸法律的卻鳳毛麟角。該案的宣判對今後規范小區物管收取停車費以及停車費的去向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本報將予以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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