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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於12月1日執行。其中規定:為方便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還款,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辦理委托提取業務。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人士昨日解釋了人們關注的問題,並提示市民:提前還款或擔保公司代償還款不適用委托提取。
據悉,委托提取業務是指職工在償還貸款本息後,貸款銀行將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自動劃入借款人住房公積金龍卡銀行儲蓄賬戶,用於還款,職工不用每月到櫃臺辦理還貸、提取手續,且不用承擔任何費用。
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承辦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與中德住房儲蓄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均可申請辦理委托提取業務。職工應在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同時申請辦理委托提取業務。
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也可以再申請辦理委托提取業務。申請辦理委托提取業務時,應由借款人到貸款銀行辦理,申請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配偶應同時到場。職工與貸款銀行簽訂的委托提取協議於協議簽訂後職工首次按月償還貸款並成功提取後生效。
職工辦理委托提取後,委托提取額度為: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大於按月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按借款人本月已償還住房貸款本息金額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小於或等於按月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按借款人及其配偶各住房公積金賬戶保留1元後的餘額提取。借款人每月還款只能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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