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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區眼下又到了秋季物業費收繳高峰,面對一些業主提出『車身被劃過,「保安」沒盡責』或是『丟過自行車、不交物業費』的拒交理由,物業公司卻拿出了稱『保安員』已經更名為秩序維護員的解釋。據了解,今年,中國物業管理協會下發了《關於使用『秩序維護員』稱謂的指導意見》,建議將小區保安改稱為秩序維護員。雖然《指導意見》已經實施半年多,但物業的解釋使多數業主認為此舉有規避責任之嫌。
事件:車被劃 拒交物業費
日前,在解放南路附近一小區,一名中年男業主氣憤地說,他的車停在小區規定的停車地區,但早上取車時卻發現車被劃了。『我問「保安」是誰乾的,他們根本不知道,既然「保安」不盡職,我為什麼要交物業費?』記者在河西區梅江及解放南路多個小區采訪時發現,物業向業主收費的過程中,以小區內丟過自行車、電動車,汽車被劃等原因拒交物業費的業主很多。對於『保安員』的更名,有業主認為有規避責任之嫌,而且不明白『秩序維護員』到底能『保』什麼。
物業:更名後 仍遵守合同『不管是更名前還是更名後,我們為業主做的都是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內容,不會因「保安員」改了名,相關服務內容就減少甚至停止了。』從事物業服務工作6年的張女士說。
物業管理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秩序維護員』的稱謂對於物業行業來說更為貼切。由於『保安』一詞隱含『保證安全』『保護安全』之意,與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范的職責並不相符。同時,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的公共秩序維護工作,與配有防衛器械和槍支,從事武裝守護的保安工作也有著本質區別。
那麼,小區的秩序維護員到底應該提供哪些服務呢?一位業內人士說,其實主要還是看業主與物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不同服務等級的小區安保服務不同,主要有門崗處立崗值勤(對本區機動車出入驗證,對外來機動車登記換證),按規定路線和時間巡邏(對可疑人員進行詢問,發現火警或治安隱患、事故及時報告),對出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引導停放在指定位置等。
律師:安全糾紛按約定分責任目前,業主和物業的安全糾紛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車輛受損、被盜,二是業主的財物被盜,三是業主受到人身傷害。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本市小區按汽車排量收取的汽車停放費,僅僅是車輛佔用場地的費用,並不存在保管關系。所以,車輛被盜物業是否有責任,主要看業主與物業雙方約定的合同關系是保管關系還是場地租賃關系。若僅是場地租賃關系,物業無責任。若物業對車輛停放實行收費,並設置了專人看管,並且雙方約定了保管關系,則物業應該對車輛失竊負責。
對於業主家中被盜物業是否應該擔責,律師介紹,如果業主能證明物業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巡邏、日常防范上具有重大過失,如接到業主報警但沒有采取相應措施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由於小區本身在設計和公共設施上存在重大瑕疵,為盜賊客觀上提供了作案便利,對物業責任尚無定論。
有的業主在小區內受到人身傷害認為物業應負責,律師表示,如果業主在家中受到傷害,一般責任由肇事者承擔。若是有證據證明物業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業主在小區公共區域受到傷害,物業未能及時報警,或者發現異常情況沒有及時注意,導致損害後果產生的,應該承擔相應責任。若因物業的管理未到位,如未及時清理雜物、對公共設備進行修復造成居民人身損害的,物業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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