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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納了10000元的定金後,黃先生纔發現自己定下的房子並不是開發商宣傳的『純商務大樓』,而是住宅樓。隨後,黃先生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被拒,雙方鬧上了法庭。記者昨日從青羊法院獲悉,法院最終認為是開發商胡亂宣傳導致黃先生產生重大誤解,雙方由此簽訂的合同在法律上屬於可撤銷合同,法院判決開發商退還10000元定金。
受誤導買錯房 開發商不退錢
黃先生起訴稱,2007年6月27日,他和開發商簽訂了一份某樓盤《定購單》,約定黃先生購買該樓盤6樓3號商品房,並支付了定金10000元。幾天後,黃先生按約定時間去開發商售樓處簽訂《成都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時,纔發現自己所購的房屋不是對方宣傳的『純商務大樓』『高智能生態型寫字樓』『純寫字樓』等等,其規劃用途也不是其所宣稱的『商業』,而是『住宅』。
黃先生一下子明白自己買錯了房子,隨後,他找到開發商要求退還定金,遭到了拒絕。
開發商不退錢,黃先生只好向法院起訴,他認為自己要買的是辦公用的純商業用房,不是住宅,而開發商卻通過宣傳資料和銷售廣告故意告知他虛假情況,誘使他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簽訂了《定購單》。開發商所收定金應退還。
法院調查認定 被告宣傳不實在審理中,開發商表示,他們和黃先生簽訂的《定購單》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定購單》簽訂後,黃先生並沒有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是黃先生違約,因此不退還定金。開發商同時還強調,宣傳資料雖未說明所開發房屋含有公寓,但從房屋的位置、價格及大產權看,購房者應清楚其所購房屋是公寓。
根據法院查明的情況,該樓盤房屋1-2層為商業用途、3-20層為公寓用途。開發商在宣傳畫冊上宣傳為『純商務大樓』『標志性商務建築』等等,該宣傳畫冊上無明確告知房屋含公寓用途。
確屬重大誤解 開發商退定金法院認為,開發商回避房屋含公寓用途而未如實宣傳,黃先生在看了該宣傳畫冊後,認為其定購的6樓3號房屋是商業用房,系重大誤解。黃先生因重大誤解與開發商簽訂《定購單》,系可撤銷的合同,故對黃先生提出的請求判令撤銷雙方所簽訂的《定購單》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對開發商提出的宣傳資料雖未說明所開發房屋含有公寓,但從房屋的位置、價格及大產權看,購房者應清楚其所購房屋是公寓的主張,法院認為理由不成立。《定購單》被撤銷後,開發商退還10000元定金給黃先生。
法院如上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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