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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10個方面發生重大變化 |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並將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志著我市物業管理進入新的發展歷史時期。
據了解,2002年12月1日,本市制定施行了《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對規范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維護物業管理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市物業管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之後,根據《條例》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又先後出臺了《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天津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天津市業主委員會活動規則》等多個配套辦法,搭建起了比較系統的物業管理法制框架,為規范物業管理行業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截至8月底,全市物業管理面積達到1.7177億平方米,其中,住宅1.5137億平方米,非住宅0.204億建築平方米。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達到937家,物業管理項目2682個,從業人員12萬餘人,物業行業年營業收入突破16.70億元。
此次修訂新《條例》旨在進一步與《物權法》和國家《物業管理條例》銜接,將市政府下發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內容昇格為地方性法規,並著力為解決制約行業發展的深層次問題、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提供法規依據。為保證新《條例》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在修訂過程中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修訂後的《條例》對促進我市物業管理行業健康規范發展,建立和諧的物業服務關系將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
據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即將開始實施的新《條例》與原《條例》對比,在進一步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管職責、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物業管理事項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機動車輛規定等10個方面發生重大變化。
1、新《條例》賦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十項監管職責
新《條例》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管理范疇,明確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明確部門和人員,負責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並在以下10個方面履行監管職責:1、負責組織、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2、受理業主大會備案。3、在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或者臨時會議時,負責召集工作。4、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後三十日內,業主委員會不代表業主大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續簽、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或者不組織業主委員會進行換屆和補選工作的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5、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後將物業管理用房無償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使用。6、負責組織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問題。7、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8、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新《條例》行為的投訴和舉報。9、接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的預警報告,協調解決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未有業主委員會的物業項目,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接收退出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的相關資料。10、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按照規定移交保管的資料、印章和財物的,應業主委員會的請求協助移交。
這些規定充分發揮了基層政府組織在監管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作用,對維護社區和諧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將發揮重要作用。
2、非住宅物業也要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管家』
新《條例》在規定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新建住宅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的基礎上;又規定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推行物業管理。並且規定新建物業,住宅物業建築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非住宅物業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這一規定將進一步推進我市物業管理市場化進程,推動新建物業項目的建管分離,促進我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3、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不得分割管理
新《條例》規定,新建物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的物業項目,其配套的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同時又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針對目前我市高層物業項目不斷增多的趨勢,為防止出現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下建築物和設施設備、相關場地分割進行物業管理的情況發生。又作出了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下建築物和設施設備、相關場地,不得分割進行物業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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