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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的上旬,杭州城裡最熱的話題無疑要屬『萬科降價』和『業主集體退房』。萬科推出中秋促銷青年置業計劃後,旗下四個樓盤部分房源價格下調,一些前期購買了這四個樓盤房子的老業主聚集至萬科辦公地和銷售處要求退房。
9月8日,在經過連續幾天的僵持之後,杭州相關管理部門出面召開協調會,萬科與老業主之間再次進行了溝通。萬科杭州公司新聞發言人對『退房門』風波做出最新表態:拒絕對老業主在個人層面進行退房或補償,但會從提昇樓盤小區的整體價值角度來彌補,將通過改善社區居住氛圍來提昇樓盤的吸引力和社區的價值,來達到客戶與萬科二者真正意義上的雙贏。
『退房門』風波折射出面對房價下降時各方心態。早在8月份,本報曾經報道過《假如房價下跌,你做好准備了嗎》,面對買房被套,面對開發商降價,面對按揭款超過現實房價,作為業主是否能夠坦然以合同做為基本要約?
但很多人想了解的是,究竟在哪些情況下,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記者查詢了相關法律法規,並采訪了相關律師。
所謂法定退房權,是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規章的有關規定,購房人所享有的在以下6種法定條件下的退房權利:
第一類是購房合同無效而導致退房。如果開發商的銷售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開發商已將土地設定抵押卻沒有告知購房人,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等等,根據法律規定,該購房合同無效,購房人有權退房。
第二類是購房合同被依法撤銷而導致退房。對於購房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或者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者開發商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購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購房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但通常情況下,購房人想以此作為退房的理由,往往舉證較為困難。
第三類是套型誤差而導致退房。對於交房時的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的,或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而合同中又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人有權退房。這種情形適用於按套計價的預售房屋。第四類是面積誤差而導致退房。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1?第88號),從2003年2月1日起,凡實際測量的與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其中有一項超出3%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第五類是規劃設計的變更而導致退房。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或者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開發商未能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最後一類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而導致退房。主體結構指的是承重牆、梁、柱等,如果發生地基基礎的沈降超過允許變形值,鋼筋混凝土構件產生變形、裂縫,磚石結構沒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等質量問題,並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當然,對於一般的門窗、牆壁等方面存在的質量問題,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否則,購房人無權僅據此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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