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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天津頻道9月6日電本月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管理實行新規定。記者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瞭解到,在單位正常運營、單位即將終止、單位已終止三種情況下,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的辦理程序有所區別。
如果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沒有找到新就業單位,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條件的,或者單位已獲准終止,職工未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且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職工個人和單位可辦理公積金的集中封存。
單位正常運營的,自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三十日內,職工本人或單位應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集中封存手續。
職工本人辦理的,應提供以下資料:(1)本人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2)本人身份證及一份複印件;(3)原單位出具並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一式三份。
單位爲職工辦理的,應提供以下資料:(1)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一份複印件;(2)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不需職工本人簽字)一式三份;(3)經辦人員身份證及一份複印件。
單位因合併、分立、撤銷、破產、解散終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在單位主體終止前攜帶以下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爲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1)單位終止的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終止文件及一份複印件,或市國資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出具的《關於XX企業整體安置分流職工方案的批覆》及一份複印件;(2)原單位或清算組織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不需職工本人簽字)及《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體轉移清冊》一式三份;(3)經辦人員身份證及一份複印件。
對於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或清算組織應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進行補繳;單位所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註銷、集中封存等手續辦理完畢後,單位或清算組織應辦理單位賬戶註銷登記手續。
單位已終止的,職工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各市屬集團公司、各區縣建立的職工託管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託管中心”),應攜帶以下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爲職工辦理集中封存手續:(1)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的,提供與終止單位的關係證明及一份複印件;由託管中心辦理的,提供託管中心所屬集團公司(總公司)、區縣經貿委或國資委出具的委託辦理賬戶註銷手續證明及一份複印件;(2)單位終止證明文件或《分流職工方案的批覆》及一份複印件;(3)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託管中心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不需職工本人簽字)及《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體轉移清冊》一式三份;(4)經辦人員身份證及一份複印件。
已終止單位所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註銷、集中封存等手續辦理完畢後,終止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託管中心應爲終止單位辦理單位賬戶註銷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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