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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開發商將房產證遺失,致使屠洪剛賣房時無法提供房產證,由此屠洪剛被法院判決雙倍返還購房者定金60萬元。在履行判決後,屠洪剛又將北京市南湖花園公寓有限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自己的定金損失30萬元。記者昨天了解到,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屠洪剛於2000年10月以按揭貸款的方式從被告處購買了清境明湖花園某公寓,2001年6月入住該公寓。據屠洪剛說,入住後,他就向開發商指定的辦證律師了解了房產證、土地使用證辦理情況。該律師稱,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辦好後須押在按揭銀行。2003年年中,該律師交給屠洪剛一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並告知其原件都將押在銀行。
去年,屠洪剛決定將該處房產出售給畢先生,結果因為無法提供產權證被對方訴到法庭,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敗訴後的屠洪剛表示,他曾向按揭銀行索要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原件,但對方卻說從未收押過上述證件。他與開發商指定的辦證律師聯系後了解到開發商於2004年6月9日接收了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原件。
他多次向開發商索要原件,但工作人員一直讓他耐心等待,後又告知證件原件已丟失,另行補辦需耗時8個月左右。
屠洪剛認為,他無法向畢先生按時提供證件原件完全是開發商丟失證件原件所致,也是造成他賠償畢先生30萬元定金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