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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洪綱告開發商『失職』索賠
本報訊(記者劉傑)歌手屠洪綱欲賣掉房子,收完定金後因無法提供房產證被判雙倍賠付。記者昨天獲悉,屠洪綱認為是開發商工作不負責丟失了自己的房產證,因此將對方訴至法院索賠自己的損失30萬元。
屠洪綱起訴稱,2000年10月,他與南湖花園公寓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契約,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了一套公寓。次年,他入住公寓,隨後向開發商指定的律師諮詢辦理房產證,被告知房產證辦好需抵押在銀行。2003年,他收到開放商指定律師交給他的房產證復印件,於是很放心。
後來屠洪綱計劃移民,准備出售名下房產。今年1月,他找到買主,雙方談妥價錢為200餘萬後,簽訂了買賣協議書,屠洪綱收取買主預付的30萬元定金。隨後屠洪綱還清所有貸款,向銀行索要房產證。但屠洪綱被告知,銀行並未抵押過他的房產證。
屠洪綱多次向開發商索要房產證,先被一再推諉,隨後得知自己的房產證已被開發商丟失,需要重新補辦,需時約8個月。然而此時,屠洪綱與買主約定的時間已經到期,卻因他拿不出房產證無法交易,遂退回買主定金30萬元。
但買主認為屠洪綱的行為造成違約,需要雙倍返還定金,並將其起訴。屠洪綱承認自己確實違約,但不具有主觀故意性。
法院審理後,判決屠洪綱需按照雙方協議規定,雙倍返還定金60萬元。
另外給付買主30萬元後,氣憤的屠洪綱將開發商起訴至朝陽法院。他認為,開發商工作極不負責任,丟失了他的房產證,導致其房屋無法交易損失30萬元。屠洪綱還說,他曾經找過開發商討要賠償,卻遭到拒絕。
昨天下午,記者多次致電南湖花園公寓開發商,對方一直稱主管此事的經理正在開會,其他工作人員無法接受采訪。
朝陽法院表示,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
相關鏈接:記者百度一下(baidu.com)『房產證』,找到相關網頁約7,250,000篇。(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制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制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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