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某看中一套二手房,向房產中介支付『購房意向金』,此後買賣未成,他向房產中介討還該款卻遭拒絕,於是起訴。日前,靜安區法院一審判令中介公司返還王某1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購買意向書』,買賣雙方對房屋總價及付款方式協商一致時,意向金纔能轉為定金。本案中,意向金轉化為定金的條件尚未成就,被告中介公司擅自將王某的意向金視為定金發放給賣家,應承擔法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