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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多歲的黃老太太拿著姑媽40多年前的遺囑,要求房管局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可是房管局不為其辦理,黃老太太遂一紙訴狀將房管局告上法庭。日前,此案在荔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黃老太太的律師稱,其姑媽是自梳女,生於清末,1968年去世,是黃老太太為姑媽養老送終的。姑媽生前立了份遺囑,將自己的房產證『收執承受』給黃老太太。黃老太太的兒子李先生稱,40多年來母親一直住在其姑媽的房子裡,一天偶然整理舊物,發現了這張泛黃的房產證。
2007年10月,黃老太太向房管局提出產權變更登記,房管局復函表示,要先辦理遺囑公證。黃老太太稱,姑媽去世正值『文革』時期,根本沒有地方公證。
庭上,黃老太太稱,姑媽的遺囑是遺贈撫養協議,自己為姑媽養老送終,已經盡了義務,可以取得房產。房管局稱,該遺囑寫明『收執承受』,只表示遺贈房產證,而不是房子。黃太太律師表示,房子是不動產,遺贈房產證就是遺贈房子。
房管局認為,其姑媽在遺囑上的意思表示不明確,如果辦理過戶,可能會有法定繼承人提起訟訴。黃老太太的律師稱,如果房管局沒有證據,就推斷遺囑不明,那麼任何辦理過戶的人都可能會因此被拒絕;就算還有法定繼承人,也早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庭後,黃老太的兒子李先生告訴記者,他是黃老太的親生兒子,還曾被過繼給終身未嫁的姑婆當養孫,他從小就生活在這座房子裡,對母親過戶房子沒有意見。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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