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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土房管局重新修訂的《天津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14日出臺,從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辦法》與原《辦法》的最大不同之處:簡化了維修基金使用程序,擴大了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原《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辦法》於2005年6月制定實施,截至目前,全市共受理38個物業項目的維修資金使用申請,累計劃撥維修資金600多萬元,主要用於維修屋面防水、電梯、排水等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使1萬多戶業主受益。
為確保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和程序更加符合本市實際,市國土房管局對《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辦法》進行了修訂。
新修訂的維修基金使用辦法,在堅持業主集體決策原則和保障資金安全的基礎上,重點針對使用范圍、使用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調整。一、擴大維修基金使用范圍。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調整為『維修和更新、改造』,拓寬了以往使用范圍、項目、工程規模的界定,提昇了資金的實用性和操作性。二、簡化使用程序。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思路,將備案管理程序重心下移至區縣物業管理部門,精簡內部運轉流程,將12步備案程序簡化為制定方案、業主確認、辦理備案、開戶劃款、竣工驗收、決算核減6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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