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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3年不開發將收取違約金』——從7月開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執行。其中明確規定,原則上開發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若受讓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日期竣工建設的,須按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
新土地出讓合同『三年開發完畢』考驗開發商土地閑置受限『這個規定原本就是存在的。』浙大房地產研究所所長趙杭生說,『先前就有政策規定拿地後2年內開發商就要開發土地,否則過期國土資源部就要收回土地,1年內未開發的,要按照土地出讓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閑置費。』浙江天元投資有限公司的湯玉金告訴《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土地閑置的情況在浙江還是比較多的,很多開發商借閑置土地增值再將其賣出,賺取高利潤,但這些主要是一些不專業的開發商在做的事情。同時,一些大房地產開發商則因為拿地更加便宜,所以也有不少土地閑置。例如杭州的碧桂園就有不少閑置土地。
除此之外,他表示中小房企想要上市也是造成土地閑置的原因之一,因為土地量的多少也是上市的前提要求。而一些有關系的開發商拿到地後,卻因為沒有足夠的後續資金,很有可能會推遲項目開發,也會造成土地閑置。
『市場定位不明確,拿地時地價貴,後期無力開發,開發商後期預期的增長不足,為避免風險都可能會導致土地閑置。』中原地產市場研究部經理盛毅認為,對於開發商而言,開發周期當然是越短越好,盡快轉到買方市場回籠銷售資金。開發商借土地閑置而囤積土地,借機炒地的行為,與政府提高土地使用率的政策是相違背的,也無益於合理利用土地這樣的稀有資源。
但盛毅也表示,認定是不是閑置土地,主要還是要看用地性質。前幾年政府在土地清查中,發現過此類的問題。現在這樣做也是一種延續,是節約用地概念的一種繼續推廣。
『土地能否及時得到開發利用,也取決於開發商開發計劃的成熟到位。』浙江博城置業營銷總監湯凱說,資金不到位,組成人員構架、產品定位等因素的不成熟,都會導致土地閑置。但是規定也要根據具體不同的地塊進行甄別。
『市場前景明朗的情況下,一年之內開發商就可能將這個規定帶來的影響消化掉,而現在可能需要更久。』他補充說。
有益供給『這個規定有益於增加供給,平抑房價。』趙杭生說。對今後樓市的行情走向,他表示,由於通脹壓力,今後貨幣政策不太可能放松,但可能會有財稅方面的政策出臺,適當調控,對市場進行一定的減壓。
『3年,對於開發商而言,已經是一種松綁的感覺了。』趙杭生說,由於現在貨幣政策從緊,政府考慮到企業資金鏈的緊張,改變了以前緊縮地根的做法。3年之內開發的規定對於企業也是一種寬限,使得開發商有機會在現在的環境背景之下稍作喘息。
盛元房產副總經理童劍則認為,對於土地閑置,以前有規定是收取大概20%的土地閑置費。現在對於開發周期作出3年的規定,會增加市場供給,加速銷售資金的回籠,促使企業更合理地定價,加強與潛在購房者的交流。但是並不一定就會導致房價下降,因為影響房價的因素很多,比如宏觀政策、開發商的後期預期、銀行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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