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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日簽署第530號國務院令,公布《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7日受權播發。
《條例》包括6章45條,旨在加強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條例》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建築節能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罰款、賠償、吊銷執業資格證書等。
根據《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條例》強調,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根據《條例》,民用建築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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