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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政府昨發文,明確社會資金參與災後農村住房建設的扶持政策
即日起至明年年底,社會資金參與重建都江堰災區農村永久性住房項目,可獲得相應的政策支持。昨日,都江堰市政府發布《關於加快災後農村住房重建的實施意見》,明確都江堰災後農村住房重建的對象及其補助標准,以及吸引社會資金參與災後農村住房建設的扶持政策。根據該《意見》,受災農戶可自行選擇原址重建、統規自建、統規統建、自願搬遷異地安置、社會資金開發重建等多種方式,用3年時間完成都江堰市的災後農村住房重建。
個人幫建配套 節約土地可自用根據該《意見》,在得到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之後,符合條件的社會資金就可以參與到都江堰農村受災住房的統規自建、統規統建當中來。為了鼓勵社會資金積極參與,都江堰市政府給予了相應的政策扶持,其中,對於在城鎮規劃區以外災毀農村房屋原地自建中與災毀農房戶合作建房的社會資金,在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後,都江堰市房管局按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辦法以及農戶與合作投資者的約定分割農村房屋產權或辦理房屋共有產權,並且免收所有辦證費用。
同時,對於2009年12月31日前,城鎮規劃區以外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引進社會資金(企業或個人),城鎮規劃區以內可以通過招標方式引進的社會資金(企業或個人)實施統規自建、統規統建的安置點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在實施主體完成統規自建安置點基礎設施配套建設並將原災毀房屋宅基地還耕後,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企業或個人可在項目區范圍內按規劃通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方式取得,用於旅游、服務、商業和工業等項目,也可以協議出讓並予以掛牌公示。同時,對於這些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無項目的,企業或個人可以申請政府以不超過15萬元/畝的價格統籌安排使用。
房屋評估有異議 可自聘單位鑒定同時,《意見》還鼓勵有創業能力、自願舉家搬遷的災毀住房農戶選擇通過貨幣安置的方式,主動放棄原有的宅基地,異地安居置業。如果自願放棄宅基地,將享受到人均3萬元的一次性貨幣補償。在得到貨幣補償後,災毀農戶將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原有的住房將予以拆除不再進行補償。
對於自願選擇搬遷異地安置的災毀農戶,如果選擇在成都市范圍內置業安居的,還將享受到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以及享受入戶和社保、醫療、就業、子女入學等待遇。
依照《意見》,此次重建的對象為因地震致使房屋滅失、垮塌或房屋雖未垮塌但經有關部門安全評估為嚴重損壞不能再居住,且在當地有正住戶口的農村村民。如果農戶對房屋的評估結論有異議,可自行聘請具有鑒定資質單位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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