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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表姐拿出的一張年代久遠的房契,鎮海的王先生呆了:住了40多年的房子,怎麼會是別人的?為此,他和表姐打了一場產權官司。昨天,鎮海法院作出判決。
王先生的表姐顧女士一直住在北京,兩家人關系原本不錯。去年春節,顧女士回鎮海老家探親,王先生擺下豐盛的酒宴,熱情地招待了表姐。
酒桌上大家談笑風生,聊到房子時,顧女士說了一句:『你家那套房子還是我的呢!』頓時讓熱鬧的氣氛冷了下來。
王先生開始還不信,沒想到顧女士拿出了一張有些泛黃的房契,上面的確寫著,王先生居住的房屋是1963年顧女士從村裡一個村民手中買來的,當時還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繳納了契稅。
顧女士說,當年她買下房屋不久,隨軍去了外地,把房子留給了父母。因為舅舅(王先生的父親)一家住房條件不好,後來她母親把舅舅一家人接過來同住。當時王先生的年齡還小,不懂事。老人們過世後,考慮到母親和舅舅的關系很好,她一直沒提讓舅舅一家搬出去。
對於表姐的說法,王先生不信。他說,從1966年起,他就一直在這房屋內居住。1986年,他申請拆除原有平屋兩間,自建了樓房兩間。村委會、鄉政府經審查都批准了,他還依法領取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這個房子不可能是表姐的。
雙方爭執不下。今年3月,顧女士將表弟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屬於自己,並要求王先生返還該房屋。
鎮海法院審理認為,1986年,王某已拆除原有兩間平屋,自建了兩層樓房,法院無法認定顧某的房屋仍然存在。王某的房屋產權經依法登記後,領取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判決駁回了顧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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