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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張小姐以21萬元買下一套拆遷安置房。在等待產權證的日子裡,這套房子漲到了75萬元。於是,賣主不想賣了。雖然手持經過公證的買賣協議,但張小姐仍忐忑不安,這套房子最終會落到誰的手裡?
6年前,拆遷戶趙先生得到一套位於鼓樓的安置房,並通過中介,以21萬元賣給了張小姐。雙方簽訂了一份買賣協議,並到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因為產權證暫時沒有辦下來,遲遲未能辦理過戶手續,因此,雙方在協議上寫明,張小姐先付15萬元,餘下6萬元等辦過戶手續後付清。隨後張小姐花了5萬多元裝修了房子,並住了進去。
上個月,產權證終於辦了下來,可當張小姐提出辦理過戶時,趙先生卻一直拖著不肯辦。張小姐從一位朋友那裡得知,原來趙先生發現這套房子已經漲到了75萬元,有點反悔,不想賣了。
『協議中有約定,如果甲方中途不願轉讓此房,要賠償違約金和裝修費各5萬元。』但張小姐擔心,對方如果寧可賠償這10萬元,也不願過戶怎麼辦?畢竟跟54萬元的差價相比,10萬元只是個小數字。
江蘇南京環太律師事務所張太中律師認為,張小姐有權要求出賣方履行合同,如果對方拒絕過戶,可以起訴。『如果沒有事實上和法律上不能履行的因素,出賣方必須履行合同。』
『但張小姐要防止對方將房子賣給第三方。』張太中提醒說,張小姐在起訴的同時,可以申請法院對該住房進行財產保全,通過房產局凍結房屋過戶手續,以防止不必要的『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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