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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塊錢買的房,8萬塊錢出手,吳纔心裡很高興,但沒過多久他就後悔了。原來,這套房子要拆遷,拆遷款足有20多萬元,他趕緊找到買主說自己不賣了。但協議上白紙黑字,買主陳玲也不是傻子,雙方鬧得不可開交。
房子拆遷款讓他崩潰去年初,吳纔把一套房子以原價四倍的價格賣掉了。這套農村的房子是他在1999年以近2萬元的價格買來的,8年過去了,房價也昇了不少,吳纔便找了個買家,雙方以近8萬元的價格成交後當場付錢,並簽下了房屋買賣協議。
賺了這麼多差價,吳纔開心不已。一段時間後,當他准備陪買家陳玲去辦理產權過戶時,聽到了一個令他崩潰的消息。原來,就在他賣掉房子後沒幾個月,這套房子就被列為拆遷范圍,拆遷補償費至少有20多萬。吳纔郁悶不已,並決定立即把房子收回。
『房子還沒辦理產權過戶,這套房子我不賣了!』吳纔當場翻臉。拿著房屋買賣契約的陳玲並不想讓出房子,雙方不歡而散。
此後,吳纔三番四次地找陳玲協商,想讓她把房子『吐』出來,但陳玲也不是傻子。雙方就這麼僵著,陳玲不肯退房子,吳纔也不去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覺得太虧告上法院去年底,街道辦事處按照手續,把房屋的拆遷補償費總共26萬多元登記在陳玲名下。聽到這個消息後,吳纔在今年初把街道和陳玲告上法院,稱在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的情況下,房子依舊是他的,而街道將他的房屋全部拆除並把拆遷補償款給了陳玲,嚴重侵害了他的財產權,請法院判決撤銷街道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將房屋補償款全部還給他。
六合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到拆遷時,房子已經由陳玲一家實際佔有和使用。而且,房屋買賣行為是否依法成立,以及吳纔是否是房子的所有權人,都應該通過民事訴訟來確認。根據法律規定,法院駁回了吳纔的行政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師說法 農村買房以簽訂合同為依據南京焯燃律師事務所王勇律師表示,農村的房產買賣,一般來講,買房人必須是本地居民,具備農村戶口。陳玲就是村裡人,她跟吳纔的買賣合同已經簽訂,而且都住進去了,雖然她的產權還沒有辦理過戶,但是房屋買賣行為基本上已經完成了。
『如果吳纔的這套房子是商品房,結果就不一樣了!』王律師說,商品房買賣是不限主體的,最終雙方的買賣行為是不是完成,是以房產過戶為最終的參考依據,而不是根據雙方簽訂的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