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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劉女士經一家房地產中介機構介紹,看中了開發區第三大街附近的一套住宅,房主與中介機構都承諾房子沒有任何問題,交了房款就可馬上辦理過戶手續,於是劉女士就與中介機構、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置換)合同》,並交給中介機構中介費和房主定金。
後來,當劉女士按照協議攜帶全部房款與中介機構、房主共同來到房地產交易處辦理過戶手續時,卻被工作人員告知該房目前正處在凍結期,不能交易,要等到查明情況後,再做解決。此後,劉女士每天都給中介機構打電話詢問此事,而中介機構卻一再拖延時間。事情一拖再拖,劉女士決定向中介機構和房主要回中介費和定金,而中介和房主均不退款,劉女士非常氣憤,遂向開發區消協投訴此事。
法律鏈接: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中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2.《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律師觀點:亮點律師事務所主任吳守如律師表示,從本案的情況來看,劉女士看中的二手房被有關部門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交易不能成功,導致中介費和定金無法退還,自身權益受損的事實。
吳守如認為,根據以上事實與法律,本案中介機構和房主對本起二手房交易失敗負有過錯,劉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退還定金和中介費。同時,可以要求中介機構和房主賠償因故意隱瞞該二手房被查封、凍結等事實導致合同無效,造成劉女士的損失,包括預期損失,即房屋如果交易成功昇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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