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桌上,擺放著幾瓶礦泉水和方便面,粟啟明說,自己已作好了長期『斗爭』的准備。這套房子,他已付清十年的租金,然而租期未滿,房東曾某卻背著他將房子賣給了陸某,陸某又將房子租給了別人,粟啟明一下變得無家可歸。無奈之下,7月11日,粟啟明強行入住,如今,新舊租戶同住一屋。
租戶:租了10年的房子進不了屋整整四天五夜,粟啟明足不出戶,守在租住的芙蓉區東方新城的房子裡。
『這是我租的房子,我有權在這裡住。』粟啟明的房屋租賃合同顯示,他是去年1月17日租下了曾某這套三室一廳的房子,租期直到2017年結束,長達10年,租金為每年5000元,粟啟明一次性付清了10年的房租。
租下房子後,粟啟明並不常在這裡住,期中有大半年居住在女兒家。可今年年初回來時,粟啟明傻了眼,門打不開了。『去物管一問,纔知道房東已把房子賣了。』粟先生氣憤又無奈地說,在這之前,曾某都沒有通知他。而打曾某的電話,已無法接通。多次找到曾某的家,曾某父親卻說早不認這個兒子了。
無奈之下,今年4月,粟啟明一紙訴訟書將新、舊房東都告上了法庭。6月27日,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民事審理認為,根據粟啟明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如果協議發生爭議,應先到長沙市仲裁委員會進行裁定,如不服,可再向法院起訴,故駁回粟啟明的狀書。
見告狀無果,粟啟明氣憤之下,於7月11日,帶著朋友一起砸了門鎖,破門而入,與新租戶一同住下,為了防止再換鎖,粟先生四天五夜沒有出門,一直守在家中,每天吃點方便面度日。
新房東:不知道原來有租戶『我真想把他(粟)丟出去。』新房東陸某的丈夫王先生半開玩笑半認真地說,『他這是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砸壞了我家的門,還霸佔著不肯搬出去。我的租客也很生氣,都沒辦法再住下去了。』
王先生稱他也是這件事的受害者。當初買房,是通過一家叫『家春秋』的中介機構介紹,花41萬元買下了這套房的。在簽房產過戶書時,上面也清楚地寫著『未租賃』,買房前他也來看過,裡面只有曾某的結婚照和一些曾某妻子的衣物,以為這是他們自己住的房子,纔放心地買下這房子。
『直到收到訴訟書我纔知道這件事。』王先生覺得很無辜,他懷疑是原房主曾某故意設的局騙錢。按照市場價,這個房子每月的租金要1800元,而曾某只收5000元每年,每月只有400多元,遠低於市場價格,而且租期長達10年,這明顯不合理。現在他也在找曾某,但卻一直聯系不上。
雖然王先生很同情粟啟明的遭遇,但他說,房子現在所有權歸他,他沒有收粟啟明的錢,他沒有義務讓粟啟明住在這裡。而粟啟明則說,除非是法院判他不能住,否則他一定會住滿10年為止。
律師:粟啟明有權繼續租住該房對此事,秦希燕律師事物所值班律師認為,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就是如此,即粟啟明繼續租賃該房屋的權利不容剝奪。
同時,原租賃合同確定的價格條款也不能隨意變更,即雖然合同上的房屋租金遠低於市場價格,粟啟明繼續租賃該房的價格也無須更改,但雙方當事人協議變更除外。
房產局:交房前要仔細核對房屋是否出租那麼在交易二手房前,中介公司及相關部門會核實房屋出租的情況嗎?『很難核實得清楚』,辦理曾某房子交易的家春秋中介公司經紀人胡先生說,在交房前,只能到房子去看看有沒有租戶。
長沙市房產局也表示,目前這方面還存在空白,因為房屋的租賃是私下的合同,所以無法核實。因此,在交易二手房時,買方要注意核實這方面的情況,最好是問問鄰居或物管,以免發生糾紛。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