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這一新規表意明確,即增加土地款收支的透明度,一改東莞過去集體經濟發展和土地收入不透明的歷史,從而保障農民能夠得到基本土地收益。此外,土地款收支結餘應專項公布,對於違反土地款規定構成犯罪的,政府將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款專戶不得提取現金《意見稿》稱,為加強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收入款項管理,各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土地款專門賬戶。專戶原則上以土地所有權權屬單位名義設立。土地所有權屬於村級集體的,以股份經濟聯合社名義設立專戶;土地所有權屬於村民小組級集體的,以股份經濟合作社名義設立專戶。
『該土地款專戶只用於轉賬,不得提取現金。』《意見稿》指出,為便於監控管理,各鎮(街)應確定一家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統一辦理當地土地款專戶的收支業務。並於今年10月1日前,協助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完成開設賬戶的工作。各集體經濟組織開設賬戶的名稱及賬號等資料,要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本規定出臺前已統一要求設立土地款專戶的鎮(街),下屬各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款專戶可繼續使用,專戶初始餘額無須再行調整。新增土地款的歸集及專戶資金的使用則按本規定要求執行。
四種款項將納入專戶管理《意見稿》規定,四種款項應納入專戶管理的土地款范圍。其中,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補償費。為平衡征地補償與土地出讓差價由政府返還給集體的土地專項基金,一並納入專戶管理。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的收入也該納入專戶內。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和未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規定辦理手續而采取掛靠方式出讓集體土地所得收入。同時,還包括一次性收取的租賃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土地出租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收入指合同或協議規定在2年內收齊的租賃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土地出租收入。當然,因上述三項款被拖欠或上述三項款存入專戶所產生的利息也該納入專戶。
《意見稿》還提出,這幾種款項中,屬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情況的,應先將有關收入納入土地款專戶進行管理,再按《東莞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用於社會保障的管理辦法》的要求,提取用於社保的土地收益。
違反規定將追究刑事責任《意見稿》稱,為確保土地款規范使用,集體經濟組織支用土地款,須經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而土地款專戶的開戶銀行業金融機構未取得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查表格的,不得為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土地款的支出轉賬。
此外,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每月(村小組可每季)將土地款專戶的收支及結餘情況,進行專項公布,接受股東監督。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通過審計、檢查等手段,對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款的歸集、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審核。
《意見稿》明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克扣、哄搶、私分、截留、平調、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土地款專戶資金。土地款專戶資金依法被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對違反土地款管理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由鎮街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對相關責任人,將視情節輕重,由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解聘或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或罷免其職務;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確保土地款用於發展生產除政策規定要補償給被征地村民的情況外,要確保土地款主要用於發展生產或為村民提供基本社會保障。《意見稿》對土地款的具體使用范圍作出了規定:
政策規定要補償給被征地村民的款項。具體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等;
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具體包括:按規定應由集體承擔的養老保險費支出、按規定應由集體承擔的計劃生育養老保險費支出、按規定應由集體承擔的五保戶供養等社會救濟和社會優撫費用支出、其他社會保障政策規定應由集體承擔並經集體確認的支出;
土地辦證稅費和土地開發費用;對外投資和1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的購建;償還集體貸款。可用於償還貸款本金或一次性償還貸款本金與利息,但不得專門用於償還貸款利息。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土地款進行續貸的,續貸手續辦理完成後,應將為辦理續貸相應支取的土地款重新納入土地款專戶;
特定的公益性支出。特定的公益性支出指集體經濟組織負擔的治安、環衛、教育三項政策性公益支出。僅當集體經濟組織除土地款專戶外的剩餘貨幣資金不足以支付特定的公益性支出時,纔能使用土地款補足開支該類支出。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