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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1998年之後的財政改革重點就已遷移到支出項下,但事實上,單就地方財政無法滿足地方機構『吃飯需要』現實問題而言,已不單純是財權與事權不平衡的問題。當下,即使中央財政『充分』向地方分利,也無法保證後者主導支出的效率,更談不上抑制基層自我膨脹的趨向,這意味著,『吃飯財政』恐怕是目前行政權架構的副產品,是缺乏制約的公權力自我膨脹特性的縮影。
不可否認,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後,中央和省、市等上一級財政狀況越來越好,尤其是中央財政的收入增長獲得了令人訝異的速度,並在近年持續超越GDP增速。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縣、鄉財政的困難狀況一直未能得到解決。由財權、事權的不對等,引發了許多問題,據信地方的收費、招商,乃至污染等亂象統統應被歸入收入不足的范疇,據說『因為中央從地方收入中抽血,而地方也不得已而為之』。在直線、短期的思維定式下,如何『合理』對地方進行利益補償就被忽悠成了稅改唯一的課題。不僅現有幾大稅項被翻來覆去地分析研究,從稅源過去、現在和未來的增長潛力,到轉移支付的傾斜程度,官、學兩界討論的重點越走越偏。
我們必須看到,近年來對稅制的『微調』並未間斷。如2002年開始的所得稅改革,對當年增量,中央和地方曾有『各分享50%』的安排;對2003年以後的增量,地方也得以分享40%;中央還曾承諾,今後增收的收入,主要用於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此外,對消費稅、資源稅、關稅以及出口退稅政策的改革也一直沒有中斷。
所以,既然對收入的調整一直在『小步快走』,那麼,『如何切蛋糕』的問題就絕不應作為令人注目的稅改,乃至財政體制改革的全部。總理在今年『兩會』上曾表示,要使公共財政更好地進行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更好地改善民生和改善生態環境。這無疑昭示,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將帶有更多內容。除去傳統意義上公共財政的公共性、規范性以及非盈利性的特點之外,其『結構調整』功能也佔有很大的目標權重。
首先,公共性意味著凡不屬於公共需要的事項,財政部門就不能對之進行撥付,而屬於或可納入公共需要事項的領域,財政就必須給予支持,這無疑是政府對自身公共利益維護者角色的一次重新體認。
其次,財政收支的規范化亦是題中之義。既然財政要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出發點,就意味著與社會成員利益完全掛鉤;既然財政收入來自社會成員繳納,那麼收支出現差額就切乎每一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這會直接引導公眾對財政運作產生監督意識,豐富和諧社會的公民權利內涵。
第三,按公共財政定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只能從滿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出發,為市場有序運轉提供必要制度保證。這等於暗示財政體制改革內涵是一枚硬幣的兩面——一面是政府要壓低不必要的費用和開支,另一面是把更大比例的支出項用來加強社會安全網等有關公眾利益的制度性基礎設施建設。
最後,財稅改革不宜對結構調整功能設定過強的功利性目標。至少,希圖僅通過對中央、地方財政的收支調整,向基層政府贖買節能環保和產業昇級的政策落實,並不是一個足夠禁得起推敲的路徑設計。誠然,歷史上,地方出於增收產生了極強的引資欲望,衍生了系列產業結構弊端。但具體到如果產生理想的誘致性結構昇級,恐怕還要受到區域內要素稟賦的牽制,原有政策剛性的鉗制,以及傳統觀念和市場供求的限制。
總而言之,財稅改革非常復雜。要完成以公共財政為目標的改革路線圖,立足點似在財稅政策之外,即重視政府自身定位的調整。今後,恐怕只有將行政者繁瑣、累贅的多重職能純化為服務型角色,加上引入外部監督、考核、評價機制,簡化職能以削減費用,降低交易成本以提昇社會收益,纔是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取得實效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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