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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明起施行三部門負責人釋疑領導人問責比例標准
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修訂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將『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作為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領導責任的情形之一。對此,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負責人就修訂這部規章的有關情況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15%』這一比例標准是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對近三年全國土地變更調查情況,以及近年來土地執法情況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設定的。
據介紹,其主要基於以下考慮:第一,要保證國家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落實,在嚴肅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同時,必須將耕地保護的責任落到各級政府領導人員的頭上。但地方政府領導人員只是對本行政區域內執行國家土地政策和土地管理負有領導責任,不是土地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不能只要出現土地違法行為就追究政府領導人員的責任,而是在當地土地違法狀況達到一定程度纔追究該地方政府領導人員的責任,給予相應的處分。因此,需要設定一個具體比例作為追究領導責任的處分標准。第二,設定具體比例既要考慮近年來的土地違法狀況,同時也要考慮有利於嚴把土地『閘門』,確保我國18億畝耕地的紅線不被突破,增強《辦法》的可操作性。
據統計,2004年至2006年,全國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平均每年225.6萬畝,其中違法佔用耕地面積平均每年為38.4萬畝,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平均比例為17.02%。排除在土地審批程序上存在瑕疵的部分,實際上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接近15%。據此,我們確定將『15%』作為問責比例標准。也只有嚴格執行這樣一個比例標准,纔能夠確保我國18億畝耕地的紅線不被突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辦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15%』這個處分比例標准只適用於《辦法》出臺後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對此前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並不適用。制定這個相對嚴厲的處分比例標准,主要目的是要對地方政府領導人員起到警示作用,從而避免或防止今後違法佔用耕地行為的大量發生。為防止有些地方政府領導人員打『擦邊球』,鑽空子,《辦法》對違法佔用耕地面積比例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也明確規定要追究領導責任。
內存《辦法》規定,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責任:第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第三,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第四,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編輯:司馬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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