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出臺
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精神,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向各地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2000年和2006年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范文本(試行)同時廢止。
通知要求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規范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督促用地者嚴格履行合同。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市、縣簽訂的出讓合同進行統一編號,加強對出讓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管。
新修訂的合同文本由合同正文、3個附件和合同使用說明三個部分組成。正文部分9章48條,包括總則、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期限屆滿、不可抗力、違約責任、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附則等。
根據示范文本,受讓人應在按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後,方可持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簽訂出讓合同時,要明確填寫宗地上建設項目的開發投資總額、建築容積率最高限制與最低限制、建築面積、建築限高、建築密度最高限制與最低限制、綠地率最高限制與最低限制等土地利用條件。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
合同要明確填寫建設項目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屬於商品住宅項目的,原則上開發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竣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
另外,合同文本對工業項目中非生產性設施用地面積比例進行了明確約定,宗地范圍內用於企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佔地面積佔受讓宗地面積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7%。對住宅項目建設中,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佔宗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比例、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要求進行了約定。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工業項目用地中企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比例、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及面積比例、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有規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填寫。
新的合同文本明確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個空間概念,要求簽訂出讓合同時,要明確填寫宗地的界址點坐標和上下高程,宗地空間范圍是以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