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規范房屋登記收費行為,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財政部下發通知,就房屋登記收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通知》說,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房屋登記收費標准中包含房屋權屬證書費。房地產主管部門按規定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免收證書費,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
《通知》明確,房屋查封登記、注銷登記和因登記機關錯誤造成的更正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房屋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領證書,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費,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經濟適用住房登記,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碼變更、權利人名稱變更而申請的房屋變更登記,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收費標准減半收取,房屋權利人在辦理房屋登記時委托有關專業技術單位進行房產測繪繳納的費用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准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收取房屋登記費,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執收單位要公布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准,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收取的房屋登記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其履行職能的需要核定。
該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5號)同時廢止。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