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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哈市消費者孫先生給本報打來投訴電話。近日他在位於道裡區通達街與建國北四道街街口的『品閣』交了兩萬元的購房預訂金後,第二天家人發現房屋的門和窗戶均有質量問題,遂提出退款。但是卻遭到售樓處的拒絕。此時孫先生纔發現,所交兩萬元是『定金』而不是『訂金』,當時根本沒有注意。
針對孫先生反映的情況,22日上午,記者隨同孫先生來到這家樓盤。開發商哈爾濱宏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品閣』銷售經理對此解釋稱,該公司對預售商品房定金問題內部有相關規定,即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購房者所交『定金』一律不退,別說兩萬了,就是別人交過的的五萬元也退不了。
記者就此事諮詢了專業房地產律師宋恆玉。據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如果確定是購房人單方悔約,那麼開發商是不應將定金返還購房人的。如果是因規劃變更或其他不屬於訂立合同雙方任何一方的原因,導致雙方就合同的履行無法達成一致,未能簽訂合同的,那麼開發商是應當將定金返還購房人。因此購房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慎重考慮,如果未能考慮清楚,則在交納定金時應將其改為訂金,因為訂金在法律上解釋為預付款,如果雙方達不成買賣合同,開發商應承擔返還義務的。同時,有關法律專家指出,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形式,如為締結合同而設的『定金』,則不論購房合同是否最後締結,開發商均應退款或將『定金』抵作房款;如為履行合同而設的『定金』,則購房合同系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不管是合同簽訂前還是簽訂的同時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成立。
記者了解到,市區各消協通過大量投訴案例調查分析發現,『定金』糾紛的出現,大多屬於開發商不守誠信,用『定金』設套騙取購房者錢財;也有的是屬於開發商和購房者都不甚懂法,開發商自設『定金』規則,而購房者交『定金』太隨便。
截至發稿時記者獲悉,孫先生已准備聘請專業律師起訴作為開發商的哈爾濱宏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准備要回已交的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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