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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開發商出售地下車位,而一業主認為地下車庫應為業主共有,故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提供使用車位。和平區法院經審理,依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日前一審駁回了該業主的訴訟請求。
去年年底,業主趙某發現小區公示牌張貼告示,通知小區地下車庫於今年1月1日起使用。隨即,趙某與小區開發商聯系租用地下車庫、車位事宜。然而,從開發商處趙某得到的消息卻是地下車位只賣不租,而且還要按月交納管理費。趙某認為,小區的地下車庫是小區公用設施的一部分,應當為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無權出售車位,地下車位只賣不租的做法嚴重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由此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為自己提供車位。
被告在答辯時認為,小區的地下車庫屬於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被告取得了該地下車庫的施工許可證並獨立投資,所以地下車庫不屬於業主共有。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物權法》,地下車庫的歸屬應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現被告通過出售的方式約定小區地下車庫車位的歸屬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在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中,原告明確表示不購買小區地下車庫的車位,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鏈接《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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